江西省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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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临时约法,由江西督府参事厅于1912年1月制订,江西都督马毓宝公布,全约法共七章六十条。[1]
《江西省临时约法》内容[2]:
- 第一章 总纲
- 第二章 都督
- 第三章 人民
- 第四章 政务委员
- 第五章 议会
- 第六章 司法
- 第七章 附则
《江西省临时约法》是江西省议会的法律执行框架。但《约法》对江西各政治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的设计并不周全。例如,都督无解散议会或否决议案的法定权力,议会的权力又仅限于弹劾政务员而不及都督。[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