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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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的資格證明之一[1],強制離退休人員向公安機關申請開具[2]

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關於對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進行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工作的通知》,不再強制離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前出具生存證明[3]。同年,國務院頒佈《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在出國定居的公民領取養老金時也要求提供生存證明。

新華社發表社論認為要求出具生存證明是官僚主義作風的表現。[2]

參考文獻[編輯]

  1. ^ 退休(職)人員開具生存證明和收入證明 互聯網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08-05-30.
  2. ^ 2.0 2.1 新华时评:如此《生存证明》太荒唐. [2010-03-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8-11). 
  3. ^ “生存证明”并非堵塞冒领黑洞的良策. [2010-03-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4-29).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