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權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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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權(Right to know)是許多國家法律中定義的人權。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定義知情權為「可以知道影響他們的決策,並且可以參與決策,對政府和其他人問責」[1]。知情權主張資訊是可以普及取得的,也是包容性知識社會的必要基礎 [2]。知情權一般會定義為人民有權知道,他們是否暴露在可能造成疾病或是傷害的環境或是物質以下,不過知情權也可能是指更廣義的資訊自由或知情同意。
美國
[編輯]美國的知情權由於1960年代的勞工運動和環保運動而興起,尤其因為《寂靜的春天》(Silent Spring)這本書掀起的環保運動、車諾比核事故等環境污染引起環保意識高漲、調查性新聞報導等新聞自由風行、近代公民權的提昇等,知情權隨之大幅發展。知情權最初主要提倡:個人有權利知道自己日常生活裏接觸到哪些化學藥劑;後來發展成較廣義的基本權利,牽涉到個人的生活、工作、到新聞媒體、大眾傳播等,並逐漸納入美國聯邦法和各州立法。
知情權的未來發展
[編輯]參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UNESCO, Freedom of information: the right to know; 2011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p. 16.
- ^ Parliamentary Assembly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 Media freedom, public trust and the people's right to know, Motion for a resolution, Doc. 15040, 27 January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