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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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Right to know)是许多国家法律中定义的人权。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定义知情权为“可以知道影响他们的决策,并且可以参与决策,对政府和其他人问责”[1]。知情权主张资讯是可以普及取得的,也是包容性知识社会的必要基础 [2]。知情权一般会定义为人民有权知道,他们是否暴露在可能造成疾病或是伤害的环境或是物质以下,不过知情权也可能是指更广义的资讯自由或知情同意。
美国
[编辑]美国的知情权由于1960年代的劳工运动和环保运动而兴起,尤其因为《寂静的春天》(Silent Spring)这本书掀起的环保运动、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等环境污染引起环保意识高涨、调查性新闻报导等新闻自由风行、近代公民权的提升等,知情权随之大幅发展。知情权最初主要提倡:个人有权利知道自己日常生活里接触到哪些化学药剂;后来发展成较广义的基本权利,牵涉到个人的生活、工作、到新闻媒体、大众传播等,并逐渐纳入美国联邦法和各州立法。
知情权的未来发展
[编辑]参见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UNESCO, Freedom of information: the right to know; 201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p. 16.
- ^ Parliamentary Assembly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 Media freedom, public trust and the people's right to know, Motion for a resolution, Doc. 15040, 27 January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