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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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英語:natural person,德語:natürliche person),是一個與法人相對的法律概念。每個生物學意義上的人都是指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資格享有基本人權。在法律上,自然人是當然的權利主體而具備權利能力,即在法律上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的資格。
自然人是在自然而然狀態下生活的個體。在盧梭著作中,自然人不具有人權依據;自然而然的權利不是人權範疇,比如說殺人越貨或暴力強姦;只有個體有意欲產生於人的關係時才是公民。
權利得喪
[編輯]在中華民國,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1]。 胎兒雖因尚未出生而不屬於自然人,但對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法律擬制既已出生,而預先給予保護,以免其利益遭受侵害。[2]
註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Нечаев В. М. Физическое лицо. Brockhaus and Efron Encyclopedic Dictionary: In 86 Volumes (82 Volumes and 4 Additional Volumes). St. Petersburg. 1890–1907. (俄文)
- Нечаев В. М. Юридическое и физическое лицо. Brockhaus and Efron Encyclopedic Dictionary: In 86 Volumes (82 Volumes and 4 Additional Volumes). St. Petersburg. 1890–1907. (俄文)
參見
[編輯]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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