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加拿大公民身份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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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加拿大公民身份法令》(英語:Canadian Citizenship Act, 1946;法語:Loi sur la citoyenneté canadienne, 1946)是加拿大政府的一項法律在1947年1月1日正式生效,正式確認了加拿大人的身份定義,包括提到他們是英國臣民

歷史[編輯]

在1947年之前,法律上並無加拿大人的存在。第一個有關加拿大人身份的法令是《1910年移民法令》,但它也只是為了滿足政府希望西部加拿大人口增長的願望。《1914年規劃法令》和《1921年加拿大國民法令》為加拿大國民提供了一個不完整的定義同時允許加拿大加入國際聯盟以及成為國際法庭的一員。

這項法令同時也廢除了多項於18世紀晚期和19世紀早期制訂的反移民法令。

這項法令於1977年2月15日被新的國籍法取代,而後者歷經多次修訂現在依然生效中。現在這份國籍法中對於加拿大法律最重要的改變即是多重國籍-1977年前被禁止 — 已經基本上不受限制得得到允許。

2009年4月17日,國籍法有所更改。曾因成為另一個國家的公民而不得不放棄加拿大國籍的加拿大人將重新獲得加拿大國籍。但他們需要申請以獲得證明文件,如公民證。同時,加拿大國籍只會延伸到加拿大公民在海外生的第一代子女。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