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問題
1953年問題,是日本著作權法上對於1953年以集體名義發表的電影作品的保護期限的相關法律問題。對這一問題,存在着兩種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同年發表的電影的著作權保護期限至2003年12月31日為止,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保護期限應至2023年12月31日為止。
1953年,包括《金枝玉葉》和《原野奇俠》等名片在日本公映,當時日本政府文化廳認為上述作品的著作權應存續至2023年,但這一觀點最終被日本最高法院推翻,使得這一法律問題受到關注。2007年12月18日,日本最高法院判決認定,於1953年公映的具有集體創作性質的電影的著作權保護期限至2003年12月31日為止,從而駁回了主張著作權的原告方請求,終結了對這一問題的司法程序。
問題點
[編輯]2004年1月1日,日本施行《修訂著作權法的一部分內容的法律》(平成15年法律第85號,以下稱「修訂法」)。在此之前,日本著作權法第54條1項(以下稱「舊法」)規定,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於公開發表後存續50年。但是,根據修訂法而修改後的《著作權法》第54條1項(以下稱「新法」)則規定,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於公開發表後存續70年。同時,修訂法附則第2條規定,「在本法施行時,根據修改前的著作權法已經失效的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依此前法律規定。」因此,對於在2004年1月1日這一時點已經消滅的著作權而言,將不適用新法的保護期限。另外,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保護期限的計算方法,規定「計算期限的終期時,應從著作物公開發表或創作完成之日所屬年份的次年開始起算」,即採用歷年主義。(日本著作權法第57條)。
在上述法律規定的背景下,1953年公映的具有集體創作性質的電影作品的著作權的消滅時間就成了一個課題。
根據歷年主義,上述作品的保護期限應自1954年1月1日起算,根據舊法規定,應於2003年12月31日消滅。關鍵在於,這類作品是否符合修訂法附則第2條所述的「在本法施行時,根據修改前的著作權法已經失效的電影作品」的條件。如果符合,那麼在1953年公映的電影作品著作權將於2003年12月31日(公開後50年)消滅。反之,如果不符合該條件,則作品著作權將存續至2023年12月31日(公開後70年)。上述對立的觀點就構成了所謂的「1953年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問題的適用範圍只限於1953年公開發表的集體創作的具有獨創性的電影作品。即使在1953年公開發表,但不具有獨創性或以個人名義公開發表的電影作品,則不適用上述法律規定,屬於該問題的討論範圍之外。
兩種對立的論點
[編輯]日本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上述問題,持有兩種觀點:著作權保護期限至2003年12月31日的「消滅說」和保護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的「存續說」。
消滅說
[編輯]消滅說即認為著作權在上述修訂法施行的時點已經消滅的觀點,其依據是2003年12月31日與2004年1月1日是兩個獨立的日期。因為是不同的日期,因此在2003年12月31日著作權消滅,其次日的2004年1月1日,著作權已經不存在。根據修訂法附則第2條,1953年公開發表的電影將進入公有領域,此後將可以被自由使用。
根據法律上的通常理解,2003年12月31日午夜12點(24點)與2004年1月1日凌晨0點屬於兩個不同的時點,因此較多的觀點很自然地認為這兩天屬於不同的日期。
此外,新舊著作權法的第54條1項及第57條,都是以「年」為保護期限的計算單位。這屬於「以年確定的期限」(日本民法第140條),而非「以小時確定的期限」(同法第139條)。因此根據民法第141條規定,以年確定的期限,「在其末日終了時期滿」。因此,判斷保護期限是否期滿的基本單位是「天」而不是「小時」。從著作權法的表述上分析,也應該採用「不同的日期」這一觀點。
存續說
[編輯]存續說的論據在於,2003年12月31日午夜12點與2004年1月1日凌晨0點屬於「同一時點」。如果是「同一時點」,那麼應認定,在修訂法施行時,著作權仍屬於存續狀態。因此,根據修訂法附則第2條,上述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限應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日本文化廳著作權課也持這種觀點,主張上述兩時點「緊合」,對於1953年公開發表的電影作品應適用新法,其著作權保護期限為70年。
司法判斷
[編輯]2006年,收錄了電影《金枝玉葉》及《原野奇俠》(均為1953年公映)的低價DVD碟片開始發售。上述兩部電影的著作權人美國派拉蒙電影公司對銷售商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禁止上述DVD的銷售行為,最終日本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結束了1953年問題的爭論。對此,派拉蒙公司並沒有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金枝玉葉》事件
[編輯]2006年5月25日,美國派拉蒙電影公司(以下簡稱「派拉蒙」),對於銷售《金枝玉葉》(此後追加了《第十七戰俘收容所》)的低價DVD光碟的株式會社ファーストトレーディング提出訴訟,要求東京地方裁判所收繳上述作品的光碟,並禁止該公司的銷售行為。派拉蒙此前曾向日本警方請求其收繳盜版影片,但警方答覆其「是否屬於盜版,有待司法判斷」,因此派拉蒙向法院提出「假處分」申請。收到上述假處分申請後,ファーストトレーディング公司停止了上述光碟的銷售。
派拉蒙的主張就是存續說,認為應採用「同一時點」論。而ファーストトレーディング則主張「消滅說」,認為應視為「不同日期」。
同年7月11日,東京地方裁判所民事第47部作出決定,從文理上解釋,採用「不同日期說」,駁回了派拉蒙的申請。這也間接否定了文化廳的解釋。
派拉蒙對此決定,立即向知識產權高等裁判所提出取消決定的抗告,但由於在10月另一起「原野奇俠」案件中敗訴,其隨後撤回了抗告。此後,ファーストトレーディング公司暫時也未恢復對上述作品的銷售,但12月份,另一家公司開始銷售同樣的低價DVD。因此2007年初,ファーストトレーディング公司也正式恢復銷售。
《原野奇俠》事件
[編輯]與《金枝玉葉》同樣,美國著名西部影片《原野奇俠》也在1953年公開上映,從派拉蒙電影公司處獲得日本國內永久排他使用權的株式會社東北新社,向銷售該作品低價光碟的株式會社ブレーントラスト以及有限會社オフィスワイケー提出訴訟,要求東京地方法院禁止兩公司生產銷售上述光碟,並提出了賠償損失的請求。2006年10月6日,東京地方法院民事第29部做出了與民事第47部同樣的決定,以相同的理由駁回了原告派拉蒙公司與東北新社的訴訟請求。
在審判過程中,原告提出的理由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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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另外,電影業界的代表也呼籲本案是一次「對日本電影的危機」,國會討論修訂法案時,部分委員提出
“ | 其他發達國家對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限基本都比日本長期化,因此需要延長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限,從而強化對電影作品的保護 | ” |
但是,法院仍然認為2003年12月31日與2004年1月1日為兩個獨立的日期,因此1953年公開的電影作品的保護期限應於2003年12月31日期滿。
原告方對本案判決不滿,此後向知識產權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並於2007年3月29日被該法院駁回。同年12月18日,日本最高法院作出最終判決,支持本案一審和二審的判決,從而確定了派拉蒙一方的敗訴結果。
參考文獻
[編輯]- 法條
- 判決・決定文
- (日語)東京地方法院決定平成18年7月11日PDF(金枝玉葉事件)
- (日語)東京地方法院判決平成18年10月6日PDF(原野奇俠事件第一審)
- (日語)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判決平成19年3月29日PDF(原野奇俠事件上訴審)
- (日語)日本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判決平成19年12月18日PDF(原野奇俠事件上告審・終審判決)
- 其他
- (日語)著作權課本-面對初學者-PDF – 日本文化廳長官官房著作權課
- 平成19年度版上記載了最高法院的原野奇俠案判決。
- (日語)著作权法施行令の改正に関するパブリックコメント(意見提出手続)の実施について - 文化廳長官官房著作權課、2004年9月30日
- (日語)著作权法改正要望事項に対する意見募集について - 文化廳長官官房著作權課、2004年10月8日
- (日語)橫山久芳 《著作权の保护期限に関する考察─「ローマの休日」東京地裁仮処分決定に接して》 『NBL』2006年11月1日號(通巻844號)、商事法務
- (日語)作花文雄 《著作權法 制度與政策》、第3版、發明協會、2008年 ISBN 978-4-8271-08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