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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討論:Shenjian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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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您能享受編寫人類共有之自由百科的快樂,成為一名快樂的維基百科人我是歡迎您的維基百科人:Shy10400--2008年1月2日 (三) 07:12 (UTC)(via Welcomebot (留言))[回覆]

條目侵權刪除請求:通知[編輯]

歡迎參與中文維基百科。您所發表的條目柴靜胡紫薇新聞調查可能轉貼了未經GNU自由文檔許可證協議下發佈的網站內容。由於這有可能侵犯版權,內容已經隱藏了。其實,即使已標明出處,但在未獲原作者授權而轉載內容,仍是屬於侵犯他人版權的。維基百科不能收錄侵權內容,希望您能理解。

不過,請不要擔心,您還是能夠挽救那篇條目的。您可以在「臨時子頁面」(條目名後加\temp)用自己的話改寫文章內容。不需要很長的篇幅,區區兩至三行的小作品已經是對維基不小的貢獻。如果您是文章的原作者,您可以到當天的侵權審查頁提出意見。希望您下次創建新條目的時候,繼續以原創翻譯其他語言版本的維基百科來作為編寫守則。謝謝您的配合,更希望能再次見到您的貢獻。--Archangel of Liberty·前廳·天使傳  2008年1月2日 (三) 07:29 (UTC)[回覆]

您好!感謝您的意見[編輯]

感謝您對我提出的意見,我特地查證了有關法律條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對不適用情況是這樣規定的:

  1.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 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 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 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 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 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 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 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9. 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 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 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 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這裏並無規定中央電視台官方網站的內容可被任意引用,因此我們不得不刪除您的條目,請您諒解。此外,關於您要求我自行更改,這個本人實在愛莫能助,因為從不關注央視各位主持人,實恐出現謬誤,誤人子弟。不過,還是十分感謝您對維基百科做出的貢獻,希望我們都能在2008年加一把勁!—Archangel of Liberty·前廳·天使傳  2008年1月3日 (四) 03:23 (UTC)[回覆]

還有一點是我剛剛看了央視網站,其下注有「中國中央電視臺 版權所有」,因故屬於版權內容。不能收錄,實請諒解!—Archangel of Liberty·前廳·天使傳  2008年1月3日 (四) 03:28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