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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讨论:Shenjian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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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您能享受编写人类共有之自由百科的快乐,成为一名快乐的维基百科人我是欢迎您的维基百科人:Shy10400--2008年1月2日 (三) 07:12 (UTC)(via Welcomebot (留言))[回复]

条目侵权删除请求:通知[编辑]

欢迎参与中文维基百科。您所发表的条目柴静胡紫薇新闻调查可能转贴了未经GNU自由文档许可证协议下发布的网站内容。由于这有可能侵犯版权,内容已经隐藏了。其实,即使已标明出处,但在未获原作者授权而转载内容,仍是属于侵犯他人版权的。维基百科不能收录侵权内容,希望您能理解。

不过,请不要担心,您还是能够挽救那篇条目的。您可以在“临时子页面”(条目名后加\temp)用自己的话改写文章内容。不需要很长的篇幅,区区两至三行的小作品已经是对维基不小的贡献。如果您是文章的原作者,您可以到当天的侵权审查页提出意见。希望您下次创建新条目的时候,继续以原创翻译其他语言版本的维基百科来作为编写守则。谢谢您的配合,更希望能再次见到您的贡献。--Archangel of Liberty·前厅·天使传  2008年1月2日 (三) 07:29 (UTC)[回复]

您好!感谢您的意见[编辑]

感谢您对我提出的意见,我特地查证了有关法律条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对不适用情况是这样规定的:

  1.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这里并无规定中央电视台官方网站的内容可被任意引用,因此我们不得不删除您的条目,请您谅解。此外,关于您要求我自行更改,这个本人实在爱莫能助,因为从不关注央视各位主持人,实恐出现谬误,误人子弟。不过,还是十分感谢您对维基百科做出的贡献,希望我们都能在2008年加一把劲!—Archangel of Liberty·前厅·天使传  2008年1月3日 (四) 03:23 (UTC)[回复]

还有一点是我刚刚看了央视网站,其下注有“中国中央电视台 版权所有”,因故属于版权内容。不能收录,实请谅解!—Archangel of Liberty·前厅·天使传  2008年1月3日 (四) 03:2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