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毛豆油走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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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毛豆油走私案是1996至1998年發生在武漢海關的特大毛豆油走私案。[1]

案情[編輯]

1996至1998年,湖北裕偉公司法人代表黃海勇、湖北裕偉公司總經理、香港寶潤集團董事潘子牛,勾結武漢海關關長莫海濤,以公司名義用進料加工手冊免稅進口毛豆油後倒賣。[1]

1996年8月到1997年1月,黃海勇、潘子牛分別以武漢對外經濟貿易發展公司、深圳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的名義,在武漢海關申領到毛豆油進料加工手冊3本共計6萬噸,經武漢海關關長莫海濤直接批准備案。其後,未經海關許可便將毛豆油6萬噸出售給上海天津武漢的5家公司。[1]

1997年1月到5月,黃海勇、潘子牛將香港寶潤集團以假合資的方式與武漢油脂集團公司成立武漢豐潤油脂保稅倉庫有限公司。此後兩人向武漢海關提交了設立武漢豐潤油脂保稅倉庫的報告。莫海濤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申報前,未實地考察,也未經武漢海關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從而使武漢豐潤油脂保稅倉庫成為無庫址、無面積、無設施、無監管人員的虛假倉庫。黃海勇、潘子牛等人隨後以保稅的名義將自上海轉關武漢、計入保稅庫監管的大約4.7萬噸毛豆油走私給3家油脂公司。[1]

相關案件[編輯]

和此案有關的還有「羊毛條案」、「原糖案」等案件。「羊毛條案」是1996年11月,黃海勇等人用深圳某公司名義向武漢海關申報羊毛條500噸進料加工手冊備案,經過莫海濤簽批,領取了進料加工手冊。黃海勇將手冊通過張慶倒賣給天津英侖組織原料公司經理田克志,田克志用進料加工的方法進口羊毛條500噸,不經海關許可便在河北省天津市等地出售。1997年9月,黃海勇等人將手冊項下羊毛條500噸辦理從深圳蛇口海關出口的假出口手續,向武漢海關申請核銷。1997年10月,武漢海關發現出口報關單為偽造,武漢海關辦公室建議移交海關調查處,莫海濤決定不移交立案。1998年4月,黃海勇等人又用加工的名義假結轉至廣東省湛江市,在武漢海關將羊毛條500噸備案核銷,導致國家損失關稅、增值稅653萬餘元人民幣。[2]

「原糖案」是1996年1月,深圳裕偉貿易實業有限公司進口1.75萬噸原糖,報關價110美元/噸。黃海勇等人通過楊某找到時任深圳海關副關長莫海濤要求降價納稅,莫海濤明知該公司標報關價低於國家原糖徵稅規定,卻違反審批權限簽批「給予照顧」。後莫海濤指使深圳海關關稅處李某、蛇口海關副關長周某接受報關價,把1.75萬噸噸原糖由300美元/噸(海關總署徵稅參考價格)降到110美元/噸徵稅,導致國家損失關稅、增值稅1213萬餘元人民幣。[2]

查處[編輯]

2001年案發後,武漢海關關長莫海濤被逮捕,黃海勇、潘子牛潛逃美國國際刑警組織隨後對黃海勇、潘子牛發出紅色通報。[1]

2002年11月27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莫海濤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其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3]莫海濤提出上訴,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以一審量刑畸輕提出抗訴。2003年11月18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抗訴和莫海濤上訴,維持原判。[4]

在逃幾年後,潘子牛又轉到秘魯逗留數年。2011年10月9日,潘子牛被中國警方逮捕。[1]2012年10月17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00280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潘子牛提出上訴。2014年8月15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刑一終字第00001號刑事判決,維持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武刑初字第00280號刑事判決中對上訴人潘子牛的定罪部分及財物處置部分;撤銷該判決中對上訴人潘子牛的量刑部分,改判潘子牛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5]

黃海勇於1998年8月出逃。2001年,中國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對黃海勇發佈紅色通報。2008年10月,根據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報,秘魯警方逮捕黃海勇,中國隨即依照2001年簽署的《中秘引渡條約》請求引渡黃海勇。黃海勇聘請秘魯知名律師,謊稱其被引渡回中國會面臨死刑問題及人權問題,將案件兩次上訴到秘魯最高法院、兩次上訴到秘魯憲法法院,後又申訴到美洲人權委員會,後來被美洲人權委員會提交美洲人權法院。在此過程中,秘魯憲法法院和美洲人權委員會均曾作出不利於引渡的裁判。2014年9月3日,應秘魯政府邀請,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教授等人組成專家團,就中國刑事司法制度、引渡制度、人權狀況到巴拉圭亞松森的美洲人權法院巡迴法庭出庭作證。2015年9月16日,美洲人權法院判決支持引渡黃海勇。2016年7月17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牽頭、中央紀委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派員參加的押解小組將黃海勇自秘魯引渡回中國。歷時8年引渡黃海勇也成為截至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複雜的自境外引渡案。[6]

參考文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