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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倫比亞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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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倫比亞行政區劃

哥倫比亞全國劃分為32個(西班牙語:departamentos,單數:departamento),1991 年憲法將哥倫比亞確立為一個統一和分散的共和國,在行政和政治上分為 33 個區:32 個省,由各自的首都城市管轄,首都區為波哥大。部門在地理區域內形成文化和經濟區域。在哥倫比亞,資源從國家流向部門,再從本部門流向市政府;波哥大除外,它作為首都區,直接從國家接收(通過皇室法)。 此外,還有特區和大都市區。前者對應於因經濟、政治或人口權重等方面而在其他城市中脫穎而出的城市,1 後者對應於大都市(通常是省會城市)與鄰近城市的次區域一體化。 主權取決於作為一個整體的國家,而哥倫比亞實行行政權力下放,通過這種權力下放,國家行政的一部分被分配到 32 個省和市。:

郡鄉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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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下分市鎮(municipio),鎮下分(vereda)、矯督區(corregimiento)和保留地(resguardo)。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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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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