挾書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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挾書律,是指秦始皇在統一中國以後,前213年實施焚書時頒佈的一條法令。「敢有挾書者族」,即對私自收藏持有違禁書籍的人滅族。

挾書律是由丞相李斯向始皇建議施行的。在漢朝時(前191年)由惠帝宣佈廢除,在此之前一直施行。

影響[編輯]

挾書律與秦朝的其他文化政策共同形成了秦朝對文化的高壓態勢,使得許多士人受到迫害,許多重要的文化書籍被焚毀,使得東周以來出現的百家爭鳴的文化開放局面結束,使東周以來的學術和文化傳承受到破壞,同時也使得秦的政策遭到當時及後世廣泛而強烈的批評,並使得當時的社會矛盾更為激化,對秦朝的滅亡有推動作用。

記載[編輯]

  1. 史記·秦始皇本紀》:臣請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1]
  2. 漢書·惠帝紀》:三月甲子,皇帝冠,赦天下。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挾書律。[2]顏師古註:張晏曰:「秦律敢有挾書者族」。

參考[編輯]

  1. ^ 史記/卷006. 維基文庫. [2015-1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13). 
  2. ^ 漢書/卷002. 維基文庫. [2015-1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