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6號決議是1946年5月17日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42次會議一致通過的。
該決議援引《聯合國憲章》第四條,規定了新成員國欲加入聯合國需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申請,經過安理會審查推薦,聯合國大會表決通過後方得以加入。該決議規定安理會將從1946年8月開始審查新入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