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錫五同志的審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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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錫五同志的審判方式》是1944年3月13日發表在《解放日報》頭版的一篇社論[1]:108。作為此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篇非常重要的司法文獻,它對中國婚姻法的影響以及文化上的影響都非常深遠。而這種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實踐也常被稱為馬錫五審判方式。
社論提及了三個典型案件,前兩件為土地糾紛案,後一件即是最為知名的封棒兒婚姻糾紛案[1]:108。馬錫五審判方式注重於民間調解。先定出一個自己認為能夠讓群眾滿意的方案,然後召開群眾大會公開審理。
封棒兒案
[編輯]封棒兒案是1943年在陝甘寧邊區華池縣發生的,一起因搶親買賣婚而產生的訴訟案件。案件當事人、封彥貴之女時年18周歲(1925年農曆五月十五日出生在慶陽縣四鄉,今華池縣城壕鄉)。《解放日報》文章稱她為棒兒。據她自述乳名為封捧兒,封棒兒、封胖兒都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她改名為封芝琴[1]:109。
1928年,父母作主,封芝琴與大一歲的張柏訂婚。張柏兒是封芝琴姑姑的婆家侄子,家住三鄉(今華池縣悅樂鄉)。兩人是娃娃親,亦是青梅竹馬、兩小無猜。1941年起,因張家家貧,兩人婚事被父親封彥貴阻攔[2]:63。1942年5月,父親封彥貴因將女兒另外許配給他人。張家提出控告,並勝訴,後一次的訂婚被取消。1943年春(或說1942年3月[1]:108),封彥貴又把女兒許配給財主之子朱壽昌。張柏之父張金才聞訊,組織張金貴等二十餘人,於3月13日攜帶棍棒等闖入封家搶親[1]:108。封彥貴在鄉政府告了張家,包括張柏在內的張家人被拘留。封芝琴表達與張柏結婚的意願後,張柏被釋放。但張家人仍被拘押[2]:63。封彥貴向縣政府控告後,張金才被處徒刑6個月。張柏與封芝琴婚姻無效。張、封兩家均對判決不滿意[1]:108。
封芝琴在張柏被釋放後,曾向慶陽縣縣長申訴。縣長認為這樁婚事是父母包辦的買賣婚姻,封芝琴同意此樁婚姻,仍是錯誤的。封芝琴被關押一天一夜後,再度向隴東分區行署專員馬錫五申訴。馬錫五經過數日調查,在張柏家所在的三鄉召開萬人大會[2]:63,同華池縣幹部重新審理案件。最終,認定張金才等搶親屬實,封彥貴買賣婚姻違背陝甘寧邊區婚姻法。張金才、張金貴處以徒刑,其他參與搶親者給予批評教育,封彥貴處以苦役以示警誡[1]:108。
馬錫五得出了一個讓群眾認可的判決:封彥貴受到處罰,官方說法是「封姓屢賣女兒,搗亂政府婚姻法,應受處罰」;而群眾對最後這次審判的認可是憤慨於封彥貴為了得到更多的聘禮而賴掉以前已經定下的婚約。
評價
[編輯]馬錫五審判方式最重要的是群眾。《馬錫五同志的審判方式》中說:「馬錫五同志的審判方式——這就是充分的群眾的觀點。」馬錫五自己也說:「真正群眾的意見,比法律還厲害。」把群眾置於法律之上是「陝甘寧邊區政府時期,審判制度建設成就之一」「是人民司法機關區別於舊社會的法院的一個標誌」(見馬錫五《新民主主義革命階段中陝甘寧邊區的人民司法工作》)
馬錫五審判方式按照林伯渠的說法,其目的是為了說服教育群眾。(見林伯渠《邊區政府一年工作總結》)
影響
[編輯]在這起案件的基礎上衍生了許多文學創作。1944年,古元即創作了木刻版畫《馬錫五同志調解訴訟》,並於10月9日在《解放日報》第4版發表,描繪了這一事件,來讚揚馬錫五的審判方式[1]:109。
1945年7、8月在延安安塞上演的,隴東地區文藝工作者袁靜創作的戲劇《劉巧兒告狀》的基本情節就來自於這起案件。不久之後,說書人韓起祥聽到了《劉巧兒告狀》的故事,改編出了《劉巧團圓》,並成為他最經典的說唱曲目之一。劉巧兒的故事亦因此在陝甘寧邊區廣泛流傳。後改編成評劇《劉巧兒》。1956年,長春電影製片廠拍攝了評劇電影《劉巧兒》。[1]:109、110
註釋
[編輯]-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韓偉. 《刘巧儿的历史言说与真实》. 尋根 (河南省鄭州市: 大象出版社有限公司). 2018, (2018年第1期): 108—113 [2021-04-19]. ISSN 1005-525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24) (簡體中文).
- ^ 2.0 2.1 2.2 周大川. 《"刘巧儿"的原型──封芝琴》. 絲綢之路 (甘肅省蘭州市: 西北師範大學). 2001, (2001年第5期): 63—64 [2021-04-19]. ISSN 1005-31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22) (簡體中文).
參考文獻
[編輯]- 吳雪杉,塑造婚姻,《讀書》,(8)2005,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