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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優良條目/美國權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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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權利法案美國憲法前十條修正案的統稱。這些修正案的提出是為了緩解反對批准憲法的反聯邦黨人英語Anti-Federalists的擔憂,其中保障了多項個人自由,限制了政府的司法和其他方面權力,並將一些權力保留給各州和公眾。起初這些修正案僅針對聯邦政府有效,不過在第十四條修正案通過後,聯邦最高法院通過一系列統稱合併原則的進程將權利法案中的大部分條款應用到了各州。所有修正案由詹姆斯·麥迪遜第一屆聯邦國會上作為一系列立法細則提出,先由聯邦眾議院於1789年8月21日通過,再於1789年9月25日通過國會兩院聯合決議案正式提出,1791年12月15日獲得了足夠數量州的批准而正式成為憲法的一部分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