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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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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处分(英语:Not to Prosecuted)是检察官在犯罪侦查终结后,放弃对被告起诉的一种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处分,一般简称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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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处分又可分为“绝对不起诉”以及“相对不起诉”。

前者指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起诉;后者则是检察官依职权裁量起诉被告与否后,决定不起诉被告之处分,故又称“职权不起诉”。

  •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绝对不起诉情况之列举:
    1. 曾经判决确定者。
    2. 时效已完成者。
    3. 曾经大赦者。
    4. 犯罪后之法律已废止其刑罚者。
    5. 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其告诉或请求已经撤回或已逾告诉期间者。
    6. 被告死亡者。(例如:十信案蔡辰洲、宝来证券的白文正2012年东京台湾女留学生命案的张志扬、2016年桃园火烧车事件
    7. 法院对于被告无审判权者。(如:非该管法院所辖案件)
    8. 行为不罚者。
    9. 法律应免除其刑者。
    10. 犯罪嫌疑不足者。(罪证不足)
  •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项各款所规定之案件,检察官参酌刑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事项,认为以不起诉为适当者,得为不起诉之处分。(微罪不举)
  •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执行刑罚无实益。
    • 被告犯数罪时,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确定判决,检察官认为他罪虽行起诉,于应执行之刑无重大关系者,得为不起诉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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