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拉雅族原住民身份案
111年宪判字第1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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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声请人因审理原住民身份事件,认应适用之原住民身份法第2条规定违宪,声请解释宪法,请求宣告法规范违宪。 |
声请日期 | 2020年4月28日 |
言词辩论日期 | 2022年6月28日 |
判决日期 | 2022年10月28日 |
关系人 | |
声请人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
审判长 | 许宗力 |
参与大法官 | 蔡烱炖、黄虹霞、吴陈镮、蔡明诚、林俊益、许志雄、张琼文、黄瑞明、詹森林、黄昭元、谢铭洋、吕太郎、杨惠钦、蔡宗珍 |
主笔大法官 | 黄虹霞 |
相关法条 | |
原住民身份法第2条 | |
意见书 | |
协同意见书 | 许志雄、黄瑞明、詹森林、黄昭元(谢铭洋加入)、蔡宗珍(林俊益及张琼文加入) |
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17号判决(西拉雅族原住民身份案),是2022年(中华民国111年)间由中华民国宪法法庭审理的违宪审查案件。
本案的背景是,属于台湾平埔族群的西拉雅族族人万淑娟等(Uma Talavan),欲依中华民国《原住民身份法》登记为“平地原住民”身份,被原住民族委员会以不符该法第2条对“平地原住民”登记期限规定为由不允许。万淑娟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原住民族委员会。审理过程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法官认为本案应该适用的《原住民身份法》第2条登记期限规定有违反宪法的疑义,向司法院申请解释宪法。
案件于2022年6月28日进行言词辩论,2022年10月28日宣判。宪法法庭认为,宪法所保障的“原住民族”并不限于“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具有“民族文化特征”、“族群认同”及“客观历史纪录”三项判准的其他台湾南岛语族,也属于“原住民族”。宪法法庭亦认定《原住民身份法》第2条对原住民的定义违反宪法,并要求相关机关于3年内完成修法或另订新法,否则符合上述标准的民族,可以依其意愿,向政府申请认定为原住民族。
判决由大法官黄虹霞主笔,许志雄、黄瑞明、詹森林、黄昭元(谢铭洋加入)、蔡宗珍(林俊益及张琼文加入)提出协同意见书。15位大法官对于主文罕见地一致同意,至于判决理由,部分大法官如黄昭元未完全认同。
案件背景
[编辑]改制为台南市之前,原台湾省台南县政府2009年开放西拉雅族人登记为平地原住民,但原住民族委员会函文指出,法定原住民仅限台湾省政府在1950-1960年代间登记者,否则不可以依照《原住民身份法》规定,申请登记为原住民族。万淑娟(Uma Talavan)等西拉雅族人不服,起诉原住民族委员会,一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败诉,经上诉后,最高行政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北高行更审。北高行更一审认为,应该适用的《原住民身份法》第2条(尤其后段)规定原住民族限于特定时间内登记者,才可取得原住民族身份,可能违反宪法对平等权保障的意旨,于是向司法院申请解释宪法。[1][2]《宪法诉讼法》施行后,续由宪法法庭审理。
判决内容
[编辑]该案判决主文分为三项,分别是:[3]
-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第11项及第12项前段所保障的“原住民族”,应包括既存于台湾的所有台湾南岛语系民族。除了增修条文第4条第1项第2款规定的“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只要(1)民族语言、习俗、传统等文化特征仍存续,(2)成员仍维持族群认同,且(3)有客观历史纪录可稽的其他台湾南岛语系民族,都可以依照各民族的意愿,申请核定为原住民族。该民族所属成员,可以依法取得原住民身份。
- 《原住民身份法》第2条对原住民的定义,仅限于“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不包含符合上述要件的其他台湾原住民族,导致这些原住民(族)的身份没受到中华民国法律的保障。在此范围内,违反了该国宪法第22条保障原住民(族)身份认同权、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第11项及第12项前段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等意旨。
- 相关机关应该于该判决宣示之日起3年内,依照判决的意思,修正《原住民身份法》或另定特别法,就上述同属南岛语系民族的其他台湾原住民族,他们的认定要件、所属成员的身份要件及登记程序等事项,给予明文规范。如果在3年内未完成修法或立法,只要是日治时期户口调查簿其本人或其直系血亲尊亲属经注记为“熟”或“平”,释明其所属民族语言、习俗、传统等文化特征至今依然存续,且其所属民族成员仍维持族群认同的,在修法或立法完成前,都可以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机关(原住民族委员会)申请,依该判决意思认定其民族别。
判决理由
[编辑]判决理由认为,北高行法官声请释宪,主要认为相关规定违反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的意旨。宪法法庭则是认为,该案争点在于:宪法上所谓的“原住民(族)”应该如何解释。[4]
对此,宪法法庭认为,由宪法文义及修宪意旨观察,宪法没有特别将所欲保护之“原住民族”,限定在《原住民身份法》所称山地原住民与平地原住民的族群范围。由台湾历史脉络观察,除日治时期所称“高山(砂)族”外,尚有其他南岛语系民族(平埔族)存在。[5]
至于如何认定其他南岛语系民族,宪法法庭认为,日治时期户口调查详尽,就当时户口调查簿的注记,可作为客观证明。然而,宪法增修条文特别要保障原住民及原住民族集体身份认同,且其内涵主要就是文化认同,故保障范围应限缩于文化特征存续、成员仍有族群认同的民族。[6]
大法官意见
[编辑]宪法法庭由15位大法官组成。本案中,所有大法官罕见地一致同意主文判决立场。[7]判决由大法官黄虹霞主笔,许志雄、黄瑞明、詹森林、黄昭元(谢铭洋加入)、蔡宗珍(林俊益及张琼文加入)五位大法官提出协同意见书。[8]
对于判决相关规定违宪的理由论述,大法官黄昭元持不同看法。他认为:本案声请释宪的法官主张《原住民身份法》第2条第2款有关平地原住民身份认定有登记期限部分,违反宪法的平等原则(宪法第7条)等规定,判决却是认为第2条欠缺对其他原住民族身份的保障。也就是,本案“声请法院表面获得违宪宣告,但提出的违宪理由其实并不成立”,是违宪审查史上的特例。[2]
判决影响
[编辑]肯认平埔族群可以被认定为原住民族
[编辑]宪法法庭判决中,指出一个民族是否属于台湾原住民族,有“民族文化特征”、“族群认同”及“客观历史纪录”三项认定标准。[1]由于《原住民身份法》中,已明文肯认高山族(又分为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原住民族身份,本案主要意义是平埔族群可以依此标准申请认定为原住民族。[9]
不过,对于取得原住民(族)身份后,参政权的保障与其他福利、优惠措施,宪法法庭则未予置喙。由于当时中华民国法规范中,对原住民(族)的优惠达一百余种,宪法法庭交由行政、立法机关自行依照民主程序修法,完善配套。[9]
对关系人的影响
[编辑]对西拉雅族人的影响
[编辑]判决并未明文支持西拉雅族主张自身为平地原住民族一事,也没有直接认定他们是原住民族。[1]亦即,西拉雅族并不因此判决,而当然享有宪法增修条文保障的参政权(立法院平地原住民席次)。[9]
促使相关机关修法或立法
[编辑]宪法法庭要求相关机关,3年内须以《原住民身份法》修法或另定特别法方式,妥善处理对原住民族认定的问题。中华民国中央原住民族事务主管机关原住民族委员会表示,将从速征集各界意见,依照宪法法庭的意思处理。[1]
参见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1.0 1.1 1.2 1.3 林长顺; 杨淑闵. 原民法部分違憲 南島語系3條件可申請為原住民族. 中央通讯社. 2022-10-28 [2022-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07).
- ^ 2.0 2.1 王宏舜; 叶冠妤; 吴淑玲. 西拉雅案 南島語族可登記原民. 联合报. 2022-10-29 [2022-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02).
- ^ 宪法法庭 2022,主文部分
- ^ 宪法法庭 2022,理由部分,第22段
- ^ 宪法法庭 2022,理由部分,第23-31段
- ^ 宪法法庭 2022,理由部分,第20、32-37段
- ^ 林伟信; 郭吉铨. 原住民族爭權益 15位大法官罕見一致同意判決違憲. 中时新闻网. 2022-10-28 [2022-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28) (中文(台湾)).
- ^ 宪法法庭 2022,主笔大法官记载部分、意见书部分
- ^ 9.0 9.1 9.2 严文廷; 张子午. 大法官宣告《原住民身分法》違憲後,西拉雅族人「甘願做蕃」的未竟之路. 报导者. 2022-10-28 [2022-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09).
参考文献
[编辑]- 111年憲判字第17號. 宪法法庭. [2022-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