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维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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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维岳(1903年1月13日—1964年),日本名宫崎峰明,是台湾法官律师新竹州竹南郡头分庄出身,日治时代至战后初期在日本内地和台湾担任法官。正六位

略历[编辑]

名古屋第八高等学校京都帝国大学法科毕业。1929年12月,文官高等试验司法科合格,1930年7月,任东京地方裁判所司法官试补。1932年12月,由东京地方裁判所兼东京区裁判所预备判事(法官)转任台北地方法院合议部判官。1935年12月,任台中地方法院判官兼单独部判官。[1][2]

1945年中华民国接收台湾后,饶维岳任台中地方法院院长[3],任内监察院收到人民陈情指控饶违法判决[4],以及大部分职员皆为饶维岳亲戚,妻舅之子1人、妻舅之女婿1人、妻舅之弟1人妻舅之外孙1人,其他远亲近戚等二十余人,占全法院职员50人之半数以上,当时遭《民报》批评[5],《二二八事件责任归属研究报告》将此饶维岳索亲引戚之事列为“大陆人士”的弊端[6]:32

1947年,发生二二八事件,同年3月,遭国府军逮捕,列为台中地区“三二”事件重要人犯,羁押约7个月,并遭刑求。后经台湾高等法院判决无罪,之后转任律师[7],并曾任台湾区硫磺矿业同业公会候补理事、台湾矿业公司董事长[8]:372

参考资料[编辑]

  1. ^ 台湾新民报社,《台湾人士鉴》,台湾新民报社,1937年
  2. ^ 兴南新闻社,《台湾人士鉴》,兴南新闻社,1943年
  3. ^ 历任院长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4. ^ 台中地方法院院长饶维岳被诉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国家发展委员会档案管理局
  5. ^ <长官禁令哪里去?索亲引戚比比皆是 各地方法院之丑态>,民报,1946年7月6日,二版
  6. ^ 《二二八事件责任归属研究报告》,2006年
  7. ^ 二二八事件受難案件處理報告書-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2021-04-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12).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8. ^ 《自由中国工商人物志》,中华民国工商协进会主办工商征信所,中华民国工商协进会,195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