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维岳
外观
饶维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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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 |
性别 | 男 |
别名 | 宫崎峰明 |
出生 | 1903年1月13日 日治台湾新竹州竹南郡头分庄 |
逝世 | 1964年 |
国籍 | 大日本帝国(1903年-1945年) 中华民国(1945年-1964年) |
职业 | 律师、法官 |
饶维岳(1903年1月13日—1964年),日本名宫崎峰明,是台湾法官、律师,新竹州竹南郡头分庄出身,日治时代至战后初期在日本内地和台湾担任法官。正六位。
略历
[编辑]名古屋第八高等学校、京都帝国大学法科毕业。1929年12月,文官高等试验司法科合格,1930年7月,任东京地方裁判所司法官试补。1932年12月,由东京地方裁判所兼东京区裁判所预备判事(法官)转任台北地方法院合议部判官。1935年12月,任台中地方法院判官兼单独部判官。[1][2]
1945年中华民国接收台湾后,饶维岳任台中地方法院院长[3],任内监察院收到人民陈情指控饶违法判决[4],以及大部分职员皆为饶维岳亲戚,妻舅之子1人、妻舅之女婿1人、妻舅之弟1人妻舅之外孙1人,其他远亲近戚等二十余人,占全法院职员50人之半数以上,当时遭《民报》批评[5],《二二八事件责任归属研究报告》将此饶维岳牵亲引戚之事列为“大陆人士”的弊端[6]:23[7]:86-87。
1947年,发生二二八事件,同年3月,遭国府军逮捕,列为台中地区“三二”事件重要人犯,羁押约7个月,并遭刑求。后经台湾高等法院判决无罪,之后转任律师[8],并曾任台湾区硫磺矿业同业公会候补理事、台湾矿业公司董事长[9]:372。
参考资料
[编辑]- ^ 台湾新民报社,《台湾人士鉴》,台湾新民报社,1937年
- ^ 兴南新闻社,《台湾人士鉴》,兴南新闻社,1943年
- ^ 历任院长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 ^ 台中地方法院院长饶维岳被诉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国家发展委员会档案管理局
- ^ 長官禁令哪裡去?索親引戚比比皆是 各地方法院之醜態. 民报. 1946-07-06: 2.
- ^ 《二二八事件责任归属研究报告》,2006年
- ^ 张若彤. 究竟228: 林茂生之死與戰後臺灣反日力量的覆滅. 讲台文化. 2021-02-23. ISBN 9789860618204.
- ^ 二二八事件受難案件處理報告書-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2021-04-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12).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自由中国工商人物志》,中华民国工商协进会主办工商征信所,中华民国工商协进会,195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