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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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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条例
Companies Ordinance
香港立法会
本条例旨在改革香港的公司法及使之现代化、将关乎公司的部分成文法重新立法、订定关乎公司的其他条文,以及就附带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1]
引称第622章
制定机关香港立法会
施行日期2014年3月3日 (2014-03-03)
立法历史
法案名称公司条例草案[2]
呈交者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
首读2011年1月26日 (2011-01-26)
二读2012年7月3日 (2012-07-03)
三读2012年7月12日 (2012-07-12)
修订
2017、2018
现状:已施行

公司条例》是香港公司法,载有600多条条文和24个附表,为所有香港公司的运作提供法律架构,对香港作为主要国际金融和商业中心的地位相当重要。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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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条例》于1932年订立(《香港法例》第32章),在1984年进行大规模检讨,现时大致与英国《1948年公司法》及其后的《1976年公司法》的改革一致。《公司条例》主要由公司注册处负责实施及执行。截至2007年底,共有655,038间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当中645,986间为私人公司、9,052间为公众公司,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非香港公司共有8,081间[3]

2006年,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香港立法会的支持下,展开全面重写《公司条例》的工作[3]

2012年7月12日,立法会通过《公司条例草案》。2014年3月3日,《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及12条附属法例生效,载有921条条文及11个附表,但有关限制披露董事住址及个人身份识别号码的条文尚未生效[已过时],有关无纸化制度的条文也尚未生效[4]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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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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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622章 《公司條例》Cap. 622 Companies Ordinance. 电子版香港法例. [2022-06-23]. 
  2. ^ Bill Database. 香港立法会. [2022-06-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23).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3. ^ 3.0 3.1 《公司条例草案》拟稿 ─ 第二期咨询 第一章 引言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 2010年5月7日.
  4. ^ 新《公司条例》 - 概览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公司注册处. 2014年3月3日修订.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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