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of the High Cour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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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 1844年 |
司法管辖权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所在地 | 香港香港岛金钟金钟道38号 |
设立法源 | 基本法 |
上诉法院 |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
法官人数 | 27 |
网址 | http://www.judiciary.gov.hk |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英语:Court of First Instance of the High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简称原讼法庭或原讼庭(英语:Court of First Instance),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组成部分之一,前身是香港高等法院(英语: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of Hong Kong)。
原讼法庭是香港最高级的原讼法院,对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无限的司法管辖权[1],因此原讼法庭审理一般最严重的罪行例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贩运大量毒品或危险药物、绑架、复杂的商业诈骗及香港国安法罪行等。除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外,原讼法庭可聆讯香港任何的刑事诉讼[2]。至于民事索偿方面,只会聆讯金额不少于港币一百万元的案件;该庭亦处理来自各区的裁判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和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上诉案件[1]。
审讯
[编辑]- 原讼法庭诉讼的任何一方若为有限公司,除非获得法庭特别许可,否则必须聘请律师代表进行诉讼。
- 案件会在高等法院会编排审讯日期,并书面通知各方出庭日期。主审法官通常会在审讯前6个星期举行复核,检讨案件审讯准备工作及给予有关审讯的指令。
- 于案件审讯当日,高等法院地下大堂的告示板会显示有关案件审讯之法庭。
- 在审讯中,法官会聆听证人的证供及诉讼各方的陈词,如需要其他资料及证据,法官或会把案件押后至另一日期继续审讯。
- 审讯完结时,法官可于当天宣告判决,或于稍后的日期宣读或发下判决书。
民事诉讼
[编辑]原告人在原讼法庭开始民事诉讼,可以选择以下其中的一种方式:
- 传讯令状(英语:Writ of Summons)
- 原讼传票(英语:Originating Summons)
- 原讼动议通知书(英语:Notice of originating motion)或呈请书(英语:Petition)
如案中各方愿意和解,法官会按照和解协议作出法庭命令。如双方在审讯开始前达成和解协议,则可以把一份终止诉讼通知书送交法院存档,或把一份列出协议条款的同意令送交法院存档。
刑事审讯
[编辑]刑事案件大部分在裁判法院完成初级侦讯后移交原讼法庭,而由律政司负责进行检控工作。
在刑事审讯中,原讼法庭法官与7人陪审团一起审理案件;经法官颁令,陪审团的成员数目可增至9人。
使用语言
[编辑]审讯可采用中文(粤语)或英文进行。某一方如要求采用中文,应在排期法官编定审讯日期时提出。如申请获准,法庭会安排一名双语法官审理该案,惟排期法官有权准许或拒绝申请。
裁决
[编辑]被告人如不服裁判官的决定,可在裁判官作出有关决定后14天内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经判定是否接纳上诉后,由上诉法庭接受该案件。
法官
[编辑]截至2022年5月1日,以下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名单[3]: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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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骅法官,GBS | 张慧玲法官 | 夏利士法官 | 欧阳桂如法官 |
杜丽冰法官 | 陈庆伟法官 | 陈美兰法官 | 陈健强法官 |
吴嘉辉法官 | 朱珮莹法官 | 陆启康法官 | 邱智立法官 |
黄崇厚法官 | 金贝理法官 | 李素兰法官 | 陈嘉信法官 |
黄国瑛法官 | 潘兆童法官 | 吴美玲法官 | 李运腾法官 |
高浩文法官 | 杨家雄法官 | 陈静芬法官 | 陈仲衡法官 |
黎婉姫法官 | 郑蕙心法官 | ||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特委法官 | |||
谭允芝女士,SBS,SC,JP | 黄继明先生,SC | 冯庭硕先生,SC | 万崇理先生,SC |
许绍鼎先生,SC | 薜日华女士,SC | 林欣琪女士,SC | 王鸣峰先生,SC |
杜淦堃先生,SC | 许伟强先生,SC | 毛乐礼先生,SC | 陈乐信先生,SC |
鲍进龙先生,SC | 黄佩琪女士,SC | 陈政龙先生,S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