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中华民国法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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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3日页面存废讨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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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意见[编辑]

既然这个条目被决定保留,那有些事情可能要讲清楚,当初建立条目的人可能不太了解台湾法院的体系,所以分类有些问题,个人近来没有时间修改,就把这些问题提出来供参:

  1. 把司法院放在第一个标题有误导之可能,事实上司法院不是法院;
  2. 普通法院把各地方法院放在各高等法院下叙述,就体系而言,多余又分散,其实分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个子标题,然后再分别叙述就好了;
  3. 既然第一句话就说“本表列出当今中华民国司法院辖下的各级法院。”怎么会有军事法院的分类,军事法院隶属于国防部;
  4. 律师惩戒委员会只是其决议有代替法院判决的性质,其本身仍然不是法院,所以里面的成员并非都具有法官的身份,放在这里也是不对的。

以上的问题请后来的编辑者稍加留意。未命名 (留言) 2009年4月10日 (五) 13:40 (UTC)[回复]

第2、3、4点应该都已经修正完毕,现在应该不存在有这三个问题。至于第1点,依据宪法77条,司法院应该才是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宪法中并未有最高法院的建置,而是透过法院组织法设立了最高法院来负责全国民、刑事案件的终审审理。对于此,大法官已经在释字530号指明。另外,在司法院之下的司法院大法官在特殊情况下将要组成宪法法庭来审理相关案件,所以将司法院放置在此列表之下应该还算妥当。Forju (留言) 2009年5月31日 (日) 09:07 (UTC)[回复]

另立条目[编辑]

条目首句已载明“本表列出现今中华民国领域内的各级审判机关。”大陆时期建置应另创条目。--WildCursive留言2013年2月26日 (二) 13:56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编辑]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中华民国法院制度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9月9日 (六) 11:5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