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澳门新福利公共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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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kalon所做行动的意见,
- 首先,希望kalon先明白维基百科是什么??
- 这不是你的个人网页,请尊重这里所有人,全世界,
- 不要看见不是自己的就改,你不是"万知"不是所有的只有你知就是事实
- 能做到客观,容忍,不要专横,独裁
此外
- 希望你能提出澳门巴士站及讨论区是那里的黑名单
- <政治治内容(未知实情>不宜列出,那么维基百科很多内容也需要删除了,我己经说明这是<争议>,既然是争议,又怎有定论
(Citybus 2007年8月28日 (二) 15:18 (UTC))
由于筷子基土地问题已遭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解释,证实新福利集团公司是合理合法的行为。 但Citybus仍以“争议”去不停提及此事,试图令公众误解及不停传出错误讯息,言论已违反澳门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诽谤罪”、第一百七十五条“侮辱罪”、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开及诋毁罪”
接条例:
第174条:任何人士向第三人将一事实归责于他人,而该事实系侵犯他人名誉或别人对他人之观感者,即使以怀疑方式作出该归责,或向第三人作出侵犯他人名誉或别人对他人观感之判断者,又或传述以上所归责之事实或所作之判断者,处最高六个月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
第175条:任何人士将侵犯他人名誉或别人对他人观感之事实归责于他人者,即使以怀疑方式作出该归责,又或向他人致以侵犯其名誉或别人对其观感之言词者,处最高三个月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罚金。
第176条:任何人士以文书、动作、图像或其他表达方式作出诽谤及侮辱,等同于口头作出诽谤及侮辱。
第177条:任何人士在第174条、第175条及第176条所指之罪之情况下,如:
a)该侵犯系借着便利其散布之方法作出,或系在便利其散布之情节下作出;或b)属归责事实之情况,而查明行为人已知悉所归责之事实为虚假;则诽谤或侮辱之刑罚,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你的言论已是
- 1、在新福利公司在筷子基土地问题上,并非实情但仍公开归责、(违反第174条、177条)
- 2、令新福利公司名誉受损及令别人对他人观感之事实公开、(违反第175条)
- 3、以文书或其他表达方式作出诽谤及侮辱,等同于口头作出诽谤及侮辱。、(即第176条所指的行为)
相信如此违反行为,删除是理所当然!
另外,我是从澳门巴士讨论站内及新福行公司内部的文章及图片,得知该两站开设人是曾经进行不合法行为的人,故删除,避免他人不小心地浏览。
- 希望各下别用法律威胁,连基本维基礼仪也没有,我从没有指出任何错对,事实是社会的确曾有争议,这样确是事实
- 希望各下不要以为拿几绦法律就能吓我,
- 你现在自己也是说是争议,那又是什么
Citybus 2007年8月29日 (三) 15:40 (UTC)
法律原意系防止有人影响社会秩序。任何人士言行举止正确,根本在法律面前不会畏惧,更不用说被威胁。
阁下到目前仍未了解为何本人会指你是违法
阁下发出内容是“新福利获政府批地用作车厂,后更改用途,兴建豪宅海擎天”
而事实非此,事实是澳葡政府批地给新福利董事长,而非该公司,将海擎天形容为新福利所有,此一事实已违反诽谤罪,亦可能使浏览过此内容的人对该公司产生不必要的坏形象,损害商誉。
而基本维基礼仪,当然应当遵守,但相信有人不停发表包含违法内容的言论而不阻止,是侮辱了维基给人知识的原意!
维基是给人了解真正事实,而非虚假内容及知识。
我亦已向法律人士查询过,你的言论该司已有权保留法律追究权。
--Kalon
跟你说话简值不知是[可笑]还是[滑稽],跟你再争论也没有意思,真相只得一个,我也不想再跟你说, 你自己也懂得说是<新福利获澳门政府批给一幅筷子基林茂塘的用作作巴士总站及修理厂>, 但之后说批地给新福利董事长,一时一样的,那样你自己又不是诽谤??跟你提<争议>一词一样,好笑!! 你最好顺便报告埋新澳门,
Citybus 2007年8月30日 (四) 13:26 (UTC)
请注意Wikipedia:礼仪,同时参考Wikipedia:方针与指引。—Isnow 2007年8月29日 (三) 19:01 (UTC)
改善条目讨论
[编辑]见条目近来的编辑次数很多,引发的观点纷争亦有不少。维基之条目不属任何人拥有,让持不同观点的人士共同协作。现在大家通常用编辑页面的方式去改动条目,如果大家尝试先在此页讨论交流,相信大家定能通过良好沟通让条目更出色。--18164 2007年8月30日 (四) 10:45 (UTC)
准确性争议
[编辑]User:Kalon在页顶填上以下内容[1]:
注意!维基百科内或连结到外部网站的信息不准确或涉及诽谤,作者、参与者、赞助者、管理员或其他任何与维基百科有关的人都不会对此负责。
- 因此以下内容不能作准。
但因为这不符合维基格式而被我移除,而用{{disputed}}取代,请User:Kalon具体指出不准确的地方。—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抢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07年8月31日 (五) 20:25 (UTC)
有关海掣天问题,应以官方公怖为准。民间及外间估计事实,不能作准!非官方认可作品内容,亦不可以视作事实根据的全部。 Kalon
- “海掣天”一段的来源是《新澳门》http://newmacau.org/newmacauweb/34_p21.htm ,我想由立法议员出版的东西应该不会有大出入吧!—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抢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07年9月2日 (日) 10:32 (UTC)
- 根据澳门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第32/2005号[2],官方指出是次交易是合法合理,立法议员提出相反言论,按道理应以政府公布为准(即使发批示的官员已被免职),立法议员资料不代表真实,且该份资料不是官方认可出版报刊。本人要求删除不能确定内容真假内容。—{Mrkal} 2007年9月4日 (二) 4:07 (UTC)
其实既然话系合法合理,但又有立法议员提出相反言论,那么不就是有人(该议员)提出争议吗?? —{citybus} 2007年9月4日 (二) 4:07 (UTC)
本人认同citybus所讲的内容,本人觉得kalon的发言并不够中立,只是偏帮于巴士公司,若这人真的是巴士迷或是真心喜欢一件事时,当该事是出现问题或有不好的情况出现,应该是作出指点以求其改变,而不是麻目地信从,就算错也当成对,黑白不分,,并且每每也用法律途径来对付人,法律的资源是否真的这样用,请官好好的反思,这真的令人失望;另外这人的发言也不能对找寻这条目的人充分得到所应得的资料,有违维基百科的原意。 —{kary} 2007年10月17日 (三) 17:25 (UTC)
建议分拆各别段落为新条目
[编辑]本条目好像包含了过多的内容,显得很冗长。建议将“3 新福利巴士”、“4 新福利巴士路线”两个段落另立为新条目。pan浩 2007年9月4日 (二) 18:06 (UTC)
- 同意将“3 新福利巴士”另起新条目,但条目名可能又与新福利巴士公司相若,要先解决条目名称问题,见议为澳门新福利巴士车型。但不同意“4 新福利巴士路线”另立为新条目,应合并到澳门巴士路线。---Mrkal 2007年9月4日 (二) 21:31 (UTC)
赞成Mrkal建议
Citybus 2007年9月5日 (三) 13:46 (UTC)
如果真的要分拆,那么新福利ROSA小巴又需不需要(±)合并呢?—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抢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07年9月6日 (四) 05:52 (UTC)
- 新福利ROSA小巴本来就是另一个条目嘛, 我觉得维持现状较好。pan浩 2007年9月10日 (一) 16:11 (UTC)
- 本人的个人意见
- (-)反对将“新福利巴士路线”删除或合并到其他条目,应维持原状。
- ( ✓ )同意将“新福利巴士”另起新条目。
- (!)意见其他维持原状便OK,条目内容冗长便要将段落另立新条目,这理由不成立吧!否则“八达通”也要分得很仔细呢~
请求把“澳门新福利公共汽车”改名为“澳门新福利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编辑]澳门新福利公共汽车→澳门新福利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因此条目的名称须完整--And1999(留言) 2012年7月9日 (一) 01:28 (UTC)
完成--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6日 (一) 22:58 (UTC)- 抱歉,参考Talk:维澳莲运之讨论后,与维澳莲运采取相同原则,故恢复移动前之名称。--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7日 (二) 03:19 (UTC)
外部链接已修改
[编辑]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澳门新福利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中的2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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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 http://new.tdm.com.mo/c_news/tv_news.php?id=164610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60305060910/http://new.tdm.com.mo/c_news/tv_news.php?id=16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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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8年8月9日 (四) 17:20 (UTC)
提议移除
[编辑]澳门新福利公共汽车#现役营运公共巴士车队至澳门新福利公共汽车#车队编号所有文字,因缺乏WP:来源及WP:原创研究。 请问@ThirdThink有没有书本内容补充?--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2年10月11日 (二) 15:00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