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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胖猫”跳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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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Talk:胖猫跳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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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req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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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非常感激如果住在重庆的某人能为他拍摄桥上的花和食物的照片。如果您已经拍摄了这样的图片,请考虑捐赠给维基百科。

I would greatly appreciate it if someone residing in Chongqing would capture photographs of the flowers and food placed on the bridge for Fat Cat. If you have already captured such images, please consider donating them to Wikipedia. TheGreatPeng留言2024年5月9日 (四) 08:54 (UTC)[回复]

微博等社交平台上有很多类似的照片,或许您可以尝试询问这些照片的原作者,请求他们放弃著作权?
There're lots of photos about this topic in Chinese social media like Weibo. I think maybe you could ask the authors to give up their copyrights and to donate to Wikipedia.--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5月20日 (一) 08:06 (UTC)[回复]
这个周末我打算去看看,顺便拍几张--Xiumuzidiao|本是青灯不归客,却因浊酒恋红尘※【留言2024年5月20日 (一) 13:36 (UTC)[回复]
都过去半个多月了,应该早都没了吧……甚至第二天可能就已经没了?--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5月20日 (一) 13:59 (UTC)[回复]
不是很清楚,还是去看看--Xiumuzidiao|本是青灯不归客,却因浊酒恋红尘※【留言2024年5月20日 (一) 14:18 (UTC)[回复]
现在已经没了,长江大桥附近已经被围起来了,理由是进行维护,我去的时候附近还有警车在巡逻。--Xiumuzidiao|本是青灯不归客,却因浊酒恋红尘※【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00:46 (UTC)[回复]
@自由雨日--Xiumuzidiao|本是青灯不归客,却因浊酒恋红尘※【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00:46 (UTC)[回复]

新条目推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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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的哪次自杀事件引发了民众对男性权利的关注?--Coddlebean留言2024年5月17日 (五) 04:34 (UTC)[回复]

不错。--职特留言2024年5月17日 (五) 11:45 (UTC)[回复]

《阳东香、刘杰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中的刘杰是不是“胖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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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wn Wang 0808:虽然出生年份一样,但似乎没有100%的证据?另外这个裁定书里写他不是临武人,但重庆警方通报说是临武人。(虽然大概率是对“xx人”的定义模糊问题导致的。)--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5月20日 (一) 07:49 (UTC)[回复]

好的,先把此来源去除了,可能涉及他人的隐私和争议信息。 Brown88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05:06 (UTC)[回复]
维基百科应该不会审查隐私信息(只要它们是公开可查证的),关键问题是真实性是否可查证(是否100%就是那个“胖猫”)。--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05:08 (UTC)[回复]
生日和有网友反映的胖猫身份生日一样,此“刘杰”应该是“胖猫”本人,但考虑到没有其他证据去证明,来源还是先去除。 Brown88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05:11 (UTC)[回复]
“生日一样……应该是”属于原创考证了,肯定是不符合方针的。--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05:13 (UTC)[回复]
所以还是把来源去除,可能有争议。 Brown88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05:15 (UTC)[回复]
嗯嗯,看之后会不会有更好来源。(不过题外话,生日信息对条目来说也不是非常重要。甚至我觉得重要性不如介绍一下他在游戏中的成就……)--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05:16 (UTC)[回复]
嗯嗯,的确是这样,如果不是此话题也在网上引发了部分网友的争议,否则对此条目完全没有任何意义。 Brown88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05:19 (UTC)[回复]

警情通报是否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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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一些句子有可能和警情通报的文字雷同。--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5月20日 (一) 14:24 (UTC)[回复]

这个应该属于政府公文类的吧,应该是公有领域吧?--Xiumuzidiao|本是青灯不归客,却因浊酒恋红尘※【留言2024年5月20日 (一) 14:28 (UTC)[回复]
我直觉上觉得也是公有领域,但毕竟不太懂这方面,不能肯定()--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5月20日 (一) 14:29 (UTC)[回复]
《著作权法》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我觉得不管是第一条和第二条都能说通,咱们只要不歪曲内容应该就没问题--Guo Shuojian留言2024年5月21日 (二) 14:53 (UTC)[回复]
哈哈,其实我还有另一层意思,就是如果能实锤“没有侵犯著作权”的话,那写条目时有些内容就能“直接使用原句”了,因为像这种谣言满天飞的内容,只有警情通报的用词是“精准”的,稍微改变意思就怕会出现偏差。--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5月21日 (二) 16:09 (UTC)[回复]

网络舆情还是汹涌澎湃,不知如何在百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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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声明我强烈反对不根据可靠来源,甚至直接自己的原创总结的内容。但是警情通告发出+“胖猫”姐姐被全网封后,网民舆论却仍未有消停的迹象,我不认为“网民”的意见(或者至少,网民的这种对立现象)是完全不重要的(如果不是网民,这个事件哪来的关注度?)。知乎有两篇讨论该问题的拥有万赞回答的问题被直接删除(网民普遍认为原因是……懂得都懂),目前仍在开新问题([1],注:知乎绝非可靠来源,不应引用知乎或原创总结知乎内容)。我想应该尽量搜集可靠来源的相关报道(当然,等过几天或几周,静观事态发展也不迟),来对目前的事件发展作出描述。尤其是DYK中提到、但目前条目几乎完全没展现的“男性权益”主题。@Coddlebean--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4:28 (UTC)[回复]

留意到一些自媒体有很尖锐的评论,但是可能只是看了造谣的通信记录做出的评论。bilibili就有一个百万粉丝的up主,根据造谣内容评论事件[2],一叶知秋,不排除很多尖锐的观点是被自媒体,不专业网民评论员提出的,然后被新闻媒体挑选出最代表性的评论,最后整件事在传播过程只剩下几张截图。出于避雷,你可以了解一下。--Nostalgiacn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11:02 (UTC)[回复]
我没有评价自媒体的言论本身是否合理,我是说网络上的这种对立现象值得关注。甚至哪怕通信记录是假的,网民也可能根本不在乎,这只是引发网民“内斗”的导火索而已,反映的是其他问题(如Coddlebean想在DYK中表达的“男性权益”)。这种网民的热度我认为是事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否则普通人跳江就不会出现一个条目),不应完全忽略,尤其是DYK中用的“男性权益”一词在目前版本中几乎没有体现。当然啦,一切还是要看事情后续发展,以及可靠来源是否会有报导和分析,再决定是否要写进维基百科,没必要着急。--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11:10 (UTC)[回复]
根据造谣的通信记录做出的评论不应该被引用和描述,因为这等同于对事件中相关人物的诽谤。禁止诽谤内容,这是维基百科的方针之一。请多多阅读相关方针。我看的留言,你似乎想刻意引导条目去描述某些话题,建议看看相关方针(WP:中立)。--Nostalgiacn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11:49 (UTC)[回复]
我没有说要引用或描述网友具体的评论,只是对这件事背后反映的宏观问题的现象的描述。我还特别强调了不要去原创总结网友的观点,而在发表过这类总结的可靠媒体中,目前都是强调了“网友被带节奏”的。强调“网友是被带了节奏”,相当于是强调了内容有问题了,怎么可能构成诽谤?反而是澄清吧?在此讨论页的前几个话题下的留言,我不都是在“反谣言”(Special:Diff/82727556)、“反网友不可靠内容”吗?中立性问题,阁下可以看我在本条目中的编辑记录,是否能找出不中立的行为?我在这里强调“男性权益”并@了写出该原句的用户,是因为它是DYK中提到的核心话题。完全离题的描述怎么可能上DYK?建议看看相关态度指引(Wikipedia:假定善意)。--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12:02 (UTC)[回复]
基于泸州造谣者的网民评论我没有太留意,我所留意的是那些单纯批评警情通告“避重就轻、春秋笔法”的言论。如果相关言论不基于前述谣言作出,或可等待可靠来源对此的研判。--屠麟傲血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10:32 (UTC)[回复]

未通过的新条目推荐讨论

在候选页的投票结果

花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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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信宝数据来源: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如果有变动,那就会有变动记录。 个体工商户按中国现行法律规则:单个自然人申请个体经营,应当是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家庭申请个体经营,作为户主的个人应该有经营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不一定都有经营能力。谭竹和胖猫没有结婚,那么就是第一种单个自然人申请个体经营,也就是说是谭竹个人持有这个花店。 花店的所有权也是整个事件中重要的一部分,胖猫姐姐主张花店是谭竹拿胖猫的钱开了,但是所有人是谭竹。按警方公告,这个钱在胖猫自杀后,最后也是退回胖猫家了,按常理推断,花店是谭竹个人持有无疑。 按目前的资料可以判断花店的持有人是谭竹无疑。--我就是陈佳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10:23 (UTC)[回复]

另外支付宝小荷包这个在警方的公告中特别强调过,特别统计了支付宝小荷包的收支情况,所以这里有必要标明从小荷包转出,补充完善信息。
以支付宝在中国的普及率,小荷包这个描述不存在商业宣传的嫌疑。。--我就是陈佳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11:10 (UTC)[回复]
维基百科不只是面向中国大陆读者的。就中国大陆读者而言,我也完全不知道“小荷包”是什么东西,我同学也有拒绝注册支付宝、从来不使用支付宝的……提“支付宝”尚且可以接受,但小荷包如果一定要提的话,我觉得最好使用描述它本身金融运作方式的具体的词语代替。另外66666.66元通告并没有说是“小荷包”的钱,阁下的编辑也有误。--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11:28 (UTC)[回复]
小荷包换一个名字就懂了,情侣钱包,可以在小荷包描述里面加一个(类似情侣钱包)。
公告确实没有明确的说转账是来自小荷包,但是根据其它内容可知,胖猫把大部分收入都给了谭竹,身上没有钱,但是唯一有钱的地方就是这个小荷包。
公告里面有一段的内容,专门描述胖猫和谭竹在小荷包的里面的转账收支情况统计,其中特别强调了两方在这个账户的转入转出金额。--我就是陈佳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12:0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