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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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种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划为管制镇压对象的二十一类人。

1967年,《公安六条》提出的“二十一种人”,是“地、富、反、坏、右分子,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的中小道首和职业办道人员,敌伪的军(连长以上)、政(保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宪兵)、特(特务)分子,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机倒把分子,和被杀、被关、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1]

《广西文革大事记——1968年》一书第23页提到,中国共产党划为管制镇压的对象的二十一类人:地、富、反、坏、右、资(本家)、特、警(伪警察)、宪(兵)、团(三民主义青年团)、军(国民­党军官)、贷(放高利贷者)、小(小老婆)、小商小贩、娼、僧、巫(婆)、道(士)、尼、流(氓)。

相关[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 广西文革大事记——1968年

注释[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