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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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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总督,为明朝末期崇祯十一年设立的一个总督职位,其辖区包括保定山东天津登莱四巡抚之地[1]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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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崇祯十一年,分自蓟辽总督,辖保定、山东、天津、登莱四巡抚之地[2]
  • 崇祯十五年,增辖湖广部分地区,当年润十一月罢免。
  • 崇祯十六年三月,恢复,除去湖广之地,同年五月罢免。
  • 崇祯十七年二月,恢复,辖区同崇祯十六年三月。

历任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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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次 姓名 籍贯 任职时间 卸职时间 卸职原因/备注
总督保定、山东、河北军务
1 孙传庭 山西振武卫 崇祯十二年正月
1639年
崇祯十二年五月乙亥
1639年6月19日
削籍
2 杨文岳 四川南充 崇祯十二年
1639年
崇祯十四年九月
1641年
革职
3 杨文岳 四川南充 崇祯十五年二月丁未
1642年3月7日
崇祯十五年六月
1642年
以朱仙镇败免
4 侯恂 河南商丘 崇祯十五年六月
1642年
崇祯十五年闰十一月辛丑
1642年12月26日
以开封亡罢职
5 吕大器 四川遂宁 崇祯十六年三月
1643年
崇祯十六年五月
1643年
总督畿南、山东军务
1 徐标 山东济宁 崇祯十七年二月
1644年
崇祯十七年二月
1644年
被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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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张廷玉等,《明史》(卷73):“总督保定地方军务一员。崇祯十一年设。”
  2. ^ ·张廷玉等,《明史》(卷73):“十一年又增设总督于保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