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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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院制(英语:tetracameralism),指一个议会由四个议院组成的议会制度,与现时常见的一院制两院制相比,三院制与四院制等多院制十分罕见。

历史[编辑]

中世纪时的斯堪地纳维亚议会英语Riksdag of the Estates(Riksdag of the Estates),就有四个议院,分别由灵(教士)、俗(贵族)、国(国人,城市市民)、野(野人乡村的农民)四界组成。瑞典国会芬兰国会维持四院制的时间最长,四个议院是各自独立运作的。

瑞典国会维持四院制直到1866年,随后改为两院制,并在1970年进一步改为一院制。

法国历史中也曾有过四院制议会。1800年,通过雾月政变上台的拿破仑一世制定“共和八年宪法”,规定立法权分属参政院[原创研究?]保民院立法院元老院四院,但是四院形同虚设,一切都由第一执政,即拿破仑一世说了算[1]

芬兰作为俄罗斯帝国的一部分,直至1906年之前都维持四院制议会。随后就被普选、现代化的一院制国会取代。

参考文献[编辑]

  1. ^ 傅东辉. 试论拿破仑时代的参政院. 法国研究 (湖北省武汉市: 武汉大学法国问题研究所). 1985-04-02, 3 (1): 98–104. CN 42-1087/D. ISSN 1002-0888.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