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组织法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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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组织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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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 | |
正式名称 | 日本法令 |
编号 | 昭和23年法律第120号 |
种类 | 行政组织法 |
效力 | 现行法 |
成立 | 1948年7月5日 |
公布 | 1948年7月10日 |
施行 | 1949年6月1日 |
所管 | 总务省 |
内容 | 行政机关的设置、组织 |
相关 | 内阁府设置法 内阁法 内阁官制 |
链接 | e-Gov法令検索 |
国家行政组织法(日语:国家行政組織法/こっかぎょうせいそしきほう Kokkagyouseisoshikihou ?)是一部日本法律,规定日本行政机关的设立和组织。 1948年7月10日(昭和23年)颁布。
概况
[编辑]日本的大部分行政机关都是根据国家行政组织法第1条规定的各种编制法设立的“内阁管辖的行政机关”。 因此,独立于内阁、内阁官房、内阁法制局、国家安全保障会议的审计委员会,不属于“管辖行政机关”的范畴。内阁本身,特别是《国家公务员法》第4条第4款的规定不适用的国家人事院,《国家行政组织法》第1条排除的内阁办公室和数字机构,依重建机关设置法附则第三条规定变更之国家行政组织法。第一条所列重建机关以外之重建机关,不受国家行政组织法之管辖。这些政府机构有时被认为比其他部委和机构级别更高,但关于政府机构的地位并没有法律上的高低概念。各省按照设立顺序排列时,称为按照本法附表一所列顺序。
关于各部的组织,规定了内部部局、审议会、设施等机关、特别机关、地方分支部局、外局等细分部门,但列出了具体名称(例如“总务省”)。 上述仅界定部本身及外部局,而从内部局到地方分局的各组织细节的名称,则由各省编制法及其附属命令(政府令、部令)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