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家行政组织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国家行政组织法
日本国政府国章(准)
日本法律
正式名称日本法令
编号昭和23年法律第120号
种类行政组织法
效力现行法
成立1948年7月5日
公布1948年7月10日
施行1949年6月1日
所管总务省
内容行政机关的设置、组织
相关内阁府设置法
内阁法
内阁官制
链接e-Gov法令検索

国家行政组织法(日语:国家行政組織法こっかぎょうせいそしきほう Kokkagyouseisoshikihou ?)是一部日本法律,规定日本行政机关的设立和组织。 1948年7月10日(昭和23年)颁布。

概况

[编辑]

日本的大部分行政机关都是根据国家行政组织法第1条规定的各种编制法设立的“内阁管辖的行政机关”。 因此,独立于内阁内阁官房内阁法制局国家安全保障会议的审计委员会,不属于“管辖行政机关”的范畴。内阁本身,特别是《国家公务员法》第4条第4款的规定不适用的国家人事院,《国家行政组织法》第1条排除的内阁办公室和数字机构,依重建机关设置法附则第三条规定变更之国家行政组织法。第一条所列重建机关以外之重建机关,不受国家行政组织法之管辖。这些政府机构有时被认为比其他部委和机构级别更高,但关于政府机构的地位并没有法律上的高低概念。各省按照设立顺序排列时,称为按照本法附表一所列顺序。

关于各部的组织,规定了内部部局审议会设施等机关、特别机关、地方分支部局、外局等细分部门,但列出了具体名称(例如“总务省”)。 上述仅界定部本身及外部局,而从内部局到地方分局的各组织细节的名称,则由各省编制法及其附属命令(政府令、部令)规定等)。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