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兰
外观
杨金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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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四川邻水县知县 | |
籍贯 | 浙江省钱塘县 |
字号 | 字佩堂 |
出生 | 生年不详 |
逝世 | 卒年不详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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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 |
杨金兰(?年—?年),字巨川。一字佩堂。浙江省钱塘县人,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己卯科举人[3],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任四川邻水县知县[4][5][6]。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解任[7][8][9]。曾任金堂县知县[10]。
注释
[编辑]- ^ “《佩堂吟草》。金堂知县。钱塘。杨金兰。佩堂撰”。[民国]《杭州府志》卷九十三
- ^ “杨金兰。字巨川。一字佩堂。钱塘人。乾隆己卯举人。官四川金堂知县。著有《佩堂吟草》。杨秉初曰:家佩堂先生。钱塘名宿。出为县令。以循声著。《登丁仙阁赠陆道士》:我登丁仙阁,阁下万个竹,竹里有人家,知是道者屋,绕屋听流泉,泉声在空谷,扶梯上高楼,楼头豁心目,推窗望长江,风帆相往复,劳劳名利客,驰逐何其速,不如坐此轩,且把黄庭读,少迟煮芽茶,茶味飮芳馥,闲消一局碁,胜负奚用卜,未几晚烟起,曳杖山林麓,到家问家人,可备新糟曲。”。《两浙𬨎轩录补遗》卷五
- ^ “二十四年巳卯科。……。杨金兰。府学。”。[乾隆]《杭州府志》卷七十一
- ^ “又带领缴照迟延例议革职之拣发四川试用知县杨金兰引见,奉谕旨:杨金兰著仍发往四川,以知县试用。其革职之案,带于新任。《部院档》”,《清高宗起居注》卷二十七乾隆三十三年三月
- ^ “杨金兰。浙江钱塘人。乾隆巳卯举人。三十六年任”。道光元年《邻水县志》卷二
- ^ “杨金兰,浙江钱塘,乾隆己卯举人,三十六年任”。道光十五年《道光乙未增修邻水县志》
- ^ 刑部“移会稽察房内阁奉上谕。据文绶奏请将邻水县训导李绾革职。署邻水县知县杨金兰等解任质审等语。李绾著革职。杨金兰、蔡倬立俱著解任。交该督与案内有名犯证一并严审定拟具奏”,乾隆三十七年十一月六日,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内阁大库档案230490-001
- ^ “又谕:据文绶奏:邻水县训导李绾、揭报署邻水县知县杨金兰于办理夫粮。令绅士收支里下帮贴等款。又代办邻水县事县丞蔡倬立亦有短发夫马价值、科派津贴之事。经知府江权前往查审。该县办理军需。虽有通融津贴。非尽交公所。其余全属子虚。并究出该训导平日干与军需。借端射利。因士民列款欲控。因而架词耸听。先发制人。其挟妓饮酒、送扁索钱、及嘱托公事之处。已据该训导自认不讳。请将李绾革职。杨金兰等解任质审等语。李绾著革职。杨金兰、蔡倬立俱著解任。交该督与案内有名犯证一并严审定拟具奏。”。《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百十九
- ^ “谕:前据文绶参奏邻水县训导李绾揭报署邻水县知县杨金兰及县丞蔡倬立、因协办夫粮收支帮贴。短发夫价等事。经派员查审。其通融津贴,非尽交公。余款尽属子虚。并审出该训导有干与军需射利之事。而其挟妓饮酒、索钱嘱托等款,已自认不讳。业经降旨,将李绾、杨金兰、蔡倬立分别革职解任。交与该督审拟具奏。今李绾用列款印文揭告杨金兰等。差人赴步军统领衙门投控。虽系一面之词,难于尽信。但事关军需。该员等如果有科派短发情事。不可不彻底根究。尽法惩治。著交富勒浑提齐案内有名犯证。逐一秉公严审。务得实情。定拟具奏。其投文之熊国柱即著交部解往。”。《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百二十三
- ^ “二十四年己卯科。……杨金兰。钱塘人。金堂知县”。[民国]《杭州府志》卷一百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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