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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萨诸塞自由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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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萨诸塞自由宪章》是欧洲殖民者在新英格兰制定的第一份(成文)法典。这些法律由清教徒教士纳撒尼尔·沃德英语NathanielWard起草,由马萨诸塞州投资人大会英语Massachusetts General Court于1641年制定。《宪章》首先确立投资人大会的专属权利,以立法和支配“权威的尊容”。

1684年,国王查理二世撤销了《自由宪章》,恢复了原殖民地法律。当国王詹姆斯二世建立马萨诸塞殖民地时,《自由宪章》生效[来源请求] ,并一直有效——直到被1691年的殖民地宪章英语Province of Massachusetts Bay所取代。[1]

宪章认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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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典》是美利坚最早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律)之一。[2] 与许多当时的英国(法律方面)文献不同,《自由宪章》中以明确的文字提到了许多权利,而且对个人权利的支持力度也大得多。[2]尽管有这些公民权利的赋予,投资人大会还可以修改这些权利。

在不同程度上,该文件包含了后来列入《权利法案》的权利。许多其他权利现在被认为是程序性正当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的基本组成内容,例如出庭得到通知和听证的权利。

《权利法案》中还包括言论自由、反抗无补偿收入之权利、保释权、陪审团审判权、反对酷刑和不寻常刑罚权以及反对双重危险英语double jeopardy的权利。[2]

除此之外,《自由宪章》还包括其他个人权利,包括禁止除领土防卫外的强制征兵;禁止垄断,“我们之间不应授权或允许垄断,但对国家有利的新发明和短期内的新发明除外”;禁止遗产税;所有“房主”在公共土地上享有捕鱼和捕鸟的自由。

立法中的一些权利被明确地引用为源自圣经。《马萨诸塞自由宪章》确立的诸多权利依然存在于今天的共和联邦国家的法律和实践中,有些则不存在。《自由宪章》第91条中非洲奴隶制的理由很可能是基于对圣经《新约》段落的解释,如《以弗所书》6:5和《提多书》2:9,自由仅限于高加索的北欧人,特别是新教基督徒。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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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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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Volume 1, Ed. Paul Finkelman, entry written by Sherrow Pinder, CRC Press, 2006, ISBN 0-415-94342-6, page 979.
  2. ^ 2.0 2.1 2.2 Bernard Schwartz, The great rights of mankind: a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Bill of Rights, Rowman & Littlefield, 1992, 0945612281, page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