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讨论:Wade08

页面内容不支持其他语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放生[编辑]

条目争议可在此列讨论

Wade08留言2014年12月17日 (三) 02:23 (UTC)wade08[回复]

2014年12月[编辑]

欢迎来到维基百科。我们欢迎每一位用户对维基百科作出建设性编辑,惟阁下最近编辑中至少有一项(如阁下在张善政中的编辑)并不具建设性且已被回退或移除。请使用沙盒进行编辑测试,并参阅欢迎页面以了解更多关于贡献维基百科的事宜。敬请合作。 --Nlu留言2014年12月6日 (六) 04:30 (UTC)[回复]

自我要求(与政治相关的部分不再编辑,若再犯愿受永久停权惩处)[编辑]

此用户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员复检,申诉被接受。

请求复检的理由或相关提问:

1.已提交要好好学习的宣告,Kolyma已收到我最新留言,希望这次能从宽处理,这段IP是我家人共用,不能编辑将造成影响><"

既然我最后有留言,表示绝不再编辑张善政!(自己的讨论页)

2.而且我最后对您的编辑不是在公开页面(非张善政讨论页,而是自己的留言版面)

我这次动手编辑张善政,最主要是看看维基百科与yahoo知识+不同的地方,而正好在办理手机门号3G转4G时受到他政策的影响Wade08留言

自然不可能"诉诉看",因已"不再对他作编辑","诉诉看"这件是就不会发生o

以上,不管结论如何,希望这次能宽大处置 3. 请勿再于条目内添加评论及阁下自己的分析(如阁下于张善政的编辑),盖此举有违中立观点方针。倘再有违于此,阁下将会遭到封禁。 --Nlu留言2014年12月7日 (日) 07:05 (UTC)[回复]

这段文字是指:再去动张善政的页面,但查察时间,我已经没在这时间之后去动张善政页面了><"

而且主动向koy说明动机

希冀从宽处理(他的页面就不再碰了,这账号是我喜爱的维基账号)

Wade08留言2014年12月7日 (日) 16:02 (UTC)wade08[回复]

恳请涂销第一次的永久封禁记录

一.封禁原因 1.关于这次被封禁,应该是起因于这段话:

但是封禁也没差,我用的是车站所用wify,你们封禁将导致车站连线之"维基用户"造成不便! 我倒是没差! 当然也对我够成侵权,避人将对ULC提出刑事附民求偿!

当然,我的部分一定站的住脚,没脏字嘛!


Nlu君就误以为我是纯破坏用户而被实施第一次永久封禁!

2.对于这次编辑,我坦承是想让读者了解张善政的真相,不慎越编辑越糟糕!

(1)不黯维基语法

(2)不晓得编辑的礼貌与规范


以上是我的错!我承认!


但是问题来了:

1.以最严厉手段封禁只有意图与动机,却无着手实行!(相信这段IP地址并无实施过多重分身或类似的的网络攻击)

2.管理者被人激怒,应是封禁数日,而非比照"佛学/释大宽"的标准办理吧?(为何举释大宽,因为他在知识+出现过,我在知识+题目也见过几次)

3. (1)--Nlu(留言) 2014年12月7日 (日) 07:05 (UTC) NLU "focus这个时点"他说要封禁我!

(2)(当前 | 先前) 2014年12月7日 (日) 04:42‎ Wade08------->这时间以后就没再碰张善政条目了!

(3)实施永久封禁 2014年12月7日 (日) 14:58 (UTC)

(4)(当前 | 先前) 2014年12月7日 (日) 03:33----->最后一次在张善政讨论页发言

4.由于您反复破坏,您已经被永久封禁。如果您对封禁理由持有异议,请您通过邮件向封禁您的管理员或者其他管理员申诉。如果允许编辑此页,您也可以加入{{封禁申诉}},并写下您要求复审的理由或您的疑问。重新注册账户或者使用匿名身份在维基百科的页面申诉的做法,会被视为绕过封禁发言,可能导致提出申诉的账户被封禁。—Nlu(留言) 2014年12月7日 (日) 14:58 (UTC)=======>他的留言,那我处罚的大前提(前提是否存在?)(肇因编辑张善政,有这段文字我绝无异议),但是他应处罚我出言不逊才是!(自己的讨论页面)

因此当初应该禁言禁编"数日",而非永久封禁,而还留下永久封禁的记录!(罚我的大前提是我再去糟蹋破坏张善政页面,警告后我没去破坏那个页面了)

参照最高法院 90 年台上字第 646 号民事判例要旨,民法上名誉权之侵害非即与刑法第 310 条诽谤罪相同,名誉有无受损害,应以社会上对个人评价是否贬损作为判断之依据,苟其行为足以使他人在社会上之评价受到贬损,不论其为故意或过失,均可构成侵权行为,其行为不以广布于社会为必要,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当之。


我没别的意思,我也服从封禁一个礼拜的裁决,我反唇相讥造成误会我要负一部分责任,只是永久封禁的记录是否能协助涂销,只留禁言一个礼拜的记录呢?

我为我的反唇相讥跟NLU致歉

但是能不能帮忙协助涂销第一次裁决处罚记录?

谢谢观看处理的管理员 先生/女士

恳请协助 Wade08留言2014年12月9日 (二) 14:04 (UTC)犯错的wade08[回复]

--Wade08留言2014年12月7日 (日) 16:02 (UTC)[回复]

注意:

  • 滥用此模板或申诉渠道的用户,可能被延长封禁或被禁止编辑其用户讨论页。
    • 由于技术原因,如果启用了“用户讨论页上的结构式讨论”功能的话,请将该请求放到讨论页主页面的“关于此版块”中,否则该请求无法显示在请求分类中让管理员留意到。
  • 如您希望与管理员就本次封禁作出讨论,请于本模板外展开。

管理员已对此封禁决定作出复检,并有以下结论:
基于下列理由,本人决定接受这位用户的申诉,并予以解封或缩短其封禁期限。其他管理员可再复检此用户的封禁,但在没有更好的理由前,请勿轻易推翻之前的决定。
  已修改封禁期限。
  处理人:Jimmy Xu 2014年12月8日 (一) 02:31 (UTC)[回复]

Re:协助我进行规范了解[编辑]

主要在维基百科:格式手册。点选右侧功能表各功能项目的“显示”可显示次一级功能项目,有需要可来此查阅。--Kolyma留言2014年12月10日 (三) 14:14 (UTC)[回复]

Re: 编辑疑问,恳请指点迷津[编辑]

不清楚您所谓的“举证”是什么意思?如果只是引用来源(举证的原意),只要“可供查证”即可,并不需要插入图片;如果您是想在条目中插入图片,除了超过年限,否则版权问题是无法避免的。

有关引用影音档连结作为来源,请参考维基百科:列明来源#电视台或网络媒体。--Kolyma留言2014年12月20日 (六) 14:18 (UTC)[回复]

放生条目有编辑争议吗?需要我协助吗?--Kolyma留言2014年12月21日 (日) 03:16 (UTC)[回复]
明明当今还有放生活动,为何您坚持要写成“过去”?--Kolyma留言2014年12月22日 (一) 10:35 (UTC)[回复]
官方只能定义“合法”与否?与“当”或“不当”无关。--Kolyma留言2014年12月22日 (一) 10:46 (UTC)[回复]
建议您也遵守维基WP:讨论页指导的规范,每次发均缩排,以利识别。您所引用的“台湾鱼业数据库”网页标题只有“农委会同意输入野生水产物种”,并没有说该单位也同意“放生”。另外,反对放生者最主要是基于环境保护的理念,主管单位应该是环保署。--Kolyma留言2014年12月22日 (一) 11:06 (UTC)[回复]

公文上一定有环保单位的签章,我设法去google出来。(公文要决行,一定会过环保单位。)

我只希望这条目在您的编辑下,得到最好的结果。

(*)提醒WP:IP用户都是人。--Kolyma留言2014年12月22日 (一) 11:19 (UTC)[回复]

关于放生[编辑]

你好,我见到你对于放生的条目的编辑[1],有好几项我认为不妥,如我在摘要所说明,这样我不得不说是破坏行为。而且之前也有管理员等人跟你说了。希望你要改善。--Outlookxp留言2015年6月29日 (一) 13:53 (UTC)[回复]

收到了~

我最近几个月也再忙,您编了算!

我也尽量不会去修改!

(!)意见:但是明明有许多更中性的连结为何不引用呢?

而新闻标题与内文几乎都使用怀疑的语气,为何编辑要改成肯定?

未来在保护这个页面,希望您多加留意!

wade08留言2015年6月29日 (一) 15:28 (UTC)wade08[回复]

释海涛[编辑]

在这边加入连结,只是提示读者应该到这个条目阅读进一步资讯。在人物条目中应该针对人物本身来描述,阁下加入的部分,请集中到放生条目写。--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10月25日 (日) 05:30 (UTC)[回复]

Re. 维基不是用来宣传的场所,如果阁下有什么想法,请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发表,发表到期刊上,或是写成专书。--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10月25日 (日) 05:45 (UTC) 维基不是用来宣传的场所,如果阁下有什么想法,请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发表,发表到期刊上,或是写成专书[回复]

不用写到期刊,网络上资源已可证明我的论点,XP先生说您是佛教徒,既然如是,应该就以更中立客观的角度编辑条目!

海涛行为确实违背不杀戒,从这角度切入,就能解决编辑争议,用不着拐弯抹角! wade08留言2015年10月25日 (日) 05:51 (UTC)wade0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