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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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又稱一人公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10月通過)裡面規定的一種特殊的公司類別,是指股東為一個自然人或者法人有限責任公司[1],在工商營業執照上記載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或「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特徵[編輯]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規定事項[2]

  • 股東為一人。
  • 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2014年修訂的《公司法》取消了註冊資本限制[3]。)
  • 出資繳納方式:一次足額繳納。
  • 設定限制: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 公示事項:必須在工商營業執照中載明。
  • 機構設置:不設立董事會。股東享有股東會的全部職權,其決定由書面形式做出。
  • 法人人格: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4]

參考[編輯]

  1. ^ 董素; 陳斌. 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研究. 《經濟研究導刊》. 2007年, (第7期) [2015-03-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9). 
  2. ^ 竇玲.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缺陷及防范. 《河北法學》. 2010年, (第2期) [2015-03-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9). 
  3. ^ 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中國法院網. [2016-05-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6-24). 
  4. ^ 張瑋晨. 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否认. 華人時刊(下旬刊). 2014年, (2期) [201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