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娼制度
此條目論述以華語地區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26年2月23日) |
公娼制度指的是國家基於管理性交傳染疾病所制定的一套制度,最早源自於18世紀的法國國家所用,國家允許賣淫,但妓女必須受到極高度的列管和身體檢查,這是強制性的,以避免疾病傳播,賣淫產業受到國家嚴格管理[1]。
公娼制度也由西方流傳入東方,在部分的歷史書籍和年代較為久遠的醫學書籍中,有提及中國於19世紀末開始使用的公娼制度,是類似於18世紀西方的賣淫管理制度和西方的性病衛生管理制度[2]。
公娼制度在19世紀受到許多國家廣泛使用,但賣淫一直沒有被世人所接受,儘管國家使用公娼制度,也是基於醫學的疾病控管而建立的,並不是基於道德觀念開放。於19世紀末,被道德人士、反對人口販運人士所抗議,基於道德和人口販運的輿論壓力下,在20世紀公娼制度被徹底廢除。
然而在國際大幅度的禁止賣淫下,各國也察覺將賣淫訂為犯罪的制度造成許多負面的後果,世界衛生組織認為賣淫列為犯罪不利於疾病管制,在賣淫非法的國家,警察會將保險套當作賣淫的證據,導致妓女為了躲避警察查緝無法使用保險套,進而令性傳染病失控。保險套對於避免性傳染病十分重要,在世界衛生組織的醫學研究證實保險套是降低性傳染病感染的有效工具,認為將賣淫訂罪是阻礙防疫。並且世界衛生組織把健康權視為一項基本人權,認為妓女有權享有這項基本人權。基於性工作者的職業健康和健康權,以及公共衛生的考量,因此世界衛生組織反對將賣淫列為犯罪,認為合法化才更利於全世界的健康[3]。
各地情況
[編輯]中國大陸
[編輯]清朝初年,清政府嚴禁官員嫖妓和逼良為娼,私妓活動因此有所收斂。中期以後,因經濟發展和法令松馳,性交易業重新興盛。鴉片戰爭以後,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清朝政府在財政困難的情況下,對性交易產業實行「寓禁於徵」的政策,性交易業日漸發達[4]: 107–108 。
《清稗類鈔·娼妓類》所記,「古有官妓,今無之,然有公娼、私娼之分。納捐於官中,略如營業稅,得公然懸牌,可以出而侑酒、設宴於家者為公,反是則私。至業此之鴇,所蓄錢樹子,悉為其假女,姓名皆偽托,閱時稍久,遂不可問,公私皆然,固不僅年齡之不能確計也。」[5]: 7 亦有稱公娼為官妓[6]: 96 [7]: 288 。官妓本是中國古代由各級政府直接和間接管理的女性倡伎,又稱公妓、官娼,相對的即私妓。官妓制度至明清已消亡[5]: 6 。
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中華民國政府沿續清朝政策,性交易產業持續發達。1949年,中國共產黨取得第二次國共內戰勝利,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政府遷台。至1951年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中國大陸完全取締性交易產業。改革開放後,雖然性交易產業重新活躍,但仍處於非法狀態[4]: 108 。
台灣地區
[編輯]日治時期,總督府引進公娼制度、比照日本內地管理,臺灣各地取得執照的娼妓與業者可在特定區域,即「遊廓」,合法提供性交易。相較之下,「私娼」、「密賣淫」則淪為地方警察取締的對象。1896年,總督府陸續在臺中、臺南、高雄等主要城市設置遊廓,並實施公娼制度,以保護日籍男性做為統治者的健康與滿足其需求為目的。[8] 為了避免男性日人感染性病,性工作者取得「合法營業執照」,必須定期接受性病檢診,不得隨意離開位處城市邊緣地帶的遊廓,並常有地方風俗警察抽檢居處。本就出於生計所迫而成為娼妓的婦女,透過官方身體檢查被公權力貼上標籤,劃設特定區域管理則侷限其身體自由,使得公娼在臺灣社會接受度極低,且私娼仍頻。
臺灣光復後,中華民國政府藉由《臺灣省各縣市特種酒家管理辦法》及《台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9]》發放「妓女戶許可證」,仍變相允許公娼續存;直到臺北市議會在1997年通過廢除《台北市娼妓管理辦法[10]》,而《臺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在2002年廢止,才終結合法性交易在台灣的歷史。此議案從而引發領有執照的性工作者出面抗爭,婦運分成主張性自主權的「性權派」、主張立法保護女性的「婦權派」,並與要求維護工作權、倡議性工作者的去汙名化的「妓權派」進行辯論。就臺灣的情況來說,合法性交易本身,形同助長了以性與勞力剝削為目的的人口販運,性工作者的身體健康與工作條件一再被忽視,而允許賣淫維生的政府本身,也未善盡「保障生存權」的職責。[來源請求]
2011年11月4日,立法院通過「授權地方政府設置性交易專區」的法案。由時任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簽署生效。法案「授權地方政府設置性交易專區,未來在專區內從事及媒合性交者皆不罰,專區外則娼嫖皆罰」。因無地方政府設置「性交易專區(俗稱紅燈區)」,故性交易在臺灣地區仍處於非法狀態[4]: 108 。
參見
[編輯]注釋
[編輯]- ^ Regulated prostitution 1844-1877 policy and its implementation
- ^ 單光鼐,中國娼妓:過去和現在
- ^ An empathetic approach including decriminalization of prostitution is more likely to succeed with regard to STD reduction than attempts to abolish prostitution and compel prostitutes to undergo screening by punitive and harsh legislation.
- ^ 4.0 4.1 4.2 張准. 王用 , 編. 中国古代性产业源流考. 《廣東技術師範學院學報》現名:廣東技術師範大學學報 (廣東省廣州市: 廣東技術師範大學). 2015, (2015年第36卷第3期): 102—109 [2025-09-01]. ISSN 1672-402X. doi:10.3969/j.issn.1672-402X.2015.03.014 (簡體中文).
- ^ 5.0 5.1 何文澤. 《宋代官妓研究》 (碩士論文). 廣西師範大學. [2015] [2022-08-02] (簡體中文).
- ^ 謝永年. 煙花搶桑(二)娼妓制度小史. 《中外雜誌》 (中華民國·臺北市: 中外雜誌社). 1977, (1977年11月第22卷第2期): 63—100. ISSN 1016-4162 (繁體中文).
又因官吏抽花捐之故,此等船娘實際上幾乎等於官妓。
- ^ 王書奴. 《中国娼妓史》 (PDF). 上海市: 上海生活書店. 1934 [2025-09-01] (繁體中文).
自清光緒三十一年設巡警部後,複設內外城巡警廳,抽收妓捐,月繳妓捐者爲官妓,反是者爲私妓。
- ^ 陳, 姃湲. 洄瀾花娘,後來居上─日治時期花蓮港游廓的形成與發展. 近代中國婦女史研究. 2013-10 –透過https://www.airitilibrary.com/Publication/alDetailedMesh?DocID=a0000480-201306-201308230008-201308230008-49-119&PublishTypeID=P001.
- ^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參考文獻
[編輯]- 陳姃湲(2013),〈洄瀾花娘,後來居上──日治時期花蓮港游廓的形成與發展〉,《近代中國婦女史研究》,21卷,頁49-119。
- 陳姃湲(2010),〈在殖民地臺灣社會夾縫中的朝鮮人娼妓業〉,《臺灣史研究》,17卷3期,頁107-149。
| 這是一篇與社會相關的小作品。您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