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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對國家財產、檔案和債務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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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對國家財產、檔案和債務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是旨在制定國家繼承財產、檔案與債務規則的國際條約,[1]於1983年開放簽署。通過該公約的背景之一是為了應對「非殖民化進程為國際社會帶來的深刻變化」。公約當前有7個締約方與7個簽署方,因而尚未生效。該條約因過度依賴衡平法的原則而備受爭議,南斯拉夫和平會議仲裁委員會稱該《公約》體現了南斯拉夫繼承爭端的國際法原則,然而隨後的談判中《公約》發揮的作用很小。不過在天鵝絨分離中,捷克斯洛伐克的繼承國贊成按各自人口的大致比例(2:1)解決繼承問題,體現了衡平法的原則。[2]

締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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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個締約國家批准或加入了公約:克羅埃西亞愛沙尼亞喬治亞賴比瑞亞北馬其頓斯洛維尼亞烏克蘭;另外7國簽署了公約:阿爾及利亞阿根廷埃及黑山尼日秘魯塞爾維亞[1]

另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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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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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treaties.un.org. [2023-10-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7-15) (英語). 
  2. ^ 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PDF). [2023-10-21].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3-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