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執行總監部
軍法執行總監部,是抗日戰爭時期依《戰時軍律》設立的軍隊紀律及軍法審判與執行機構,並指揮憲兵部隊、審理將級人員違法案件。隸屬於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1]
歷史
[編輯]1937年9月8日在軍事委員會軍法處、軍政部軍法司、海軍部軍法司基礎上設立。與軍政部、軍令部、軍事委員會政治部等部門平級。
1939年10月21日軍事委員會公布《修正戰時軍律》,規定棄守、退卻、抗命、投降等十二種行為處死刑,配合1938年2月25日軍事委員會頒布的《國軍抗戰連坐法》施行[2]。抗戰後期,為提高抗戰連坐法的執行效率,軍事委員會又頒布了蔣介石手啟的《國軍抗戰連坐法補充各點》賦予各級軍官直接處置下級的生殺大權,只需報請上級核准,而不必經過軍法審判。軍法執行部門還可對非軍職人員違犯《戒嚴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罪行實施軍法審判。
抗戰期間,據不完全統計軍法處決27名將軍,其中上將職1人、中將職14人、少將職12人。27人中三分之一是黃埔生。其中,有11人是作戰失利、丟失陣地等軍事作戰罪名,另有6人是「貪污走私」、4人是「投敵」、「謀反」,其餘6人則分屬破壞抗戰、玩忽職守甚至買兇殺人等普通刑事罪名。級別最高的是出身於西北軍的集團軍總司令韓復榘、石右三[3]。第一位被軍法槍決的將領是1937年10月2日對晉綏軍第六十一軍中將軍長李服膺(保定軍校出身),因在陽高、天鎮「臨陣脫逃」在太原大教場刑場槍決。1937年10月30日,桂系第171師第513旅少將旅長高仰如在淞滬戰場臨陣脫逃被槍決。1938年6月27日,電雷學校中將教育長歐陽格(中央海軍嫡系)因丟失馬當要塞被羈押,1938年12月被保釋出獄,1940年8月20日以「貪污、潛逃」的罪名在重慶被槍決,成為期唯一被軍法處決的海軍將領。1944年豫湘桂會戰軍法處決了三名將軍——第四軍中將軍長張德能、第九十三軍中將軍長陳牧農、第97師少將師長傅維藩,是抗戰期間最後一批因作戰不利被執行軍法的將軍。
1945年12月1日,軍政部恢復軍法司,軍法執行總監部結束。1946年5月設立國防部軍法司,1948年擴編成軍法局,並成立上海、瀋陽、天津、徐州、廣州5個軍法區。
姓名 | 軍階 | 職務 |
---|---|---|
韓復榘 | 上將 | 第五戰區副司令長官、山東省政府主席、第3集團軍總司令 |
石友三 | 中將 | 冀察戰區副總司令、第39集團軍總司令 |
程澤潤 | 中將 | 軍政部兵役署署長 |
張德能 | 中將 | 第4軍軍長 |
李服膺 | 中將 | 第61軍軍長 |
陳牧農 | 中將 | 第93軍軍長 |
檀自新 | 中將 | 騎兵第4軍軍長 |
段朗如 | 中將 | 第79師師長 |
龍慕韓 | 中將 | 第88師師長 |
薛蔚英 | 中將 | 第167師師長 |
石友信 | 中將 | 第69軍教導師師長 |
歐陽格 | 中將 | 電雷學校教育長 |
王皞南 | 中將 | 寧波防守司令部司令 |
蔡繼倫 | 中將 | 宜昌警備司令部司令 |
邢震南 | 中將 | 浙江省第3區督察專員、浙江省第3區保安司令 |
胡啟儒 | 少將 | 貴興師管區司令 |
梅春華 | 少將 | 第18軍參謀長 |
廖齡奇 | 少將 | 第58師師長 |
劉墉之 | 少將 | 第70師師長 |
傅維藩 | 少將 | 第97師師長 |
及紹嵐 | 少將 | 騎兵第10師副師長 |
鐘有德 | 少將 | 暫編第38師師長 |
楊根深[失效連結] | 少將 | 魯蘇豫皖邊區挺進17縱隊司令 |
酆悌 | 少將 | 長沙警備司令部司令 |
高仰如 | 少將 | 第171師第513旅旅長 |
趙理君 | 少將 | 軍事委員會華北督導團副團長 |
張超 | 少將 | 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閩北站站長 |
內設機構
[編輯]- 總務組
- 審判組
- 督察組置督察官十五至三十人,分赴戰區巡迴督察。
- 執法總隊:派遣至各戰區戰場執法。
各戰區設軍法執行監部。在重要地點設分監部。西北軍事運輸監部。鐵道運輸分監。鄭州分監。全國軍事運輸軍法執行監。
各戰區軍法監依法應由總監部任命,但如果不容於戰區司令長官則無法立足。因此,1943年7月第七戰區軍法監朱耀華辭職,第七戰區司令長官余漢謀及主要將領多為粵人,又多為保定軍校畢業,軍法監須滿足「粵系」和「保定系」兩個條件才便於開展工作,最後選了保定六期畢業,曾與粵系要人共事的湖北人張剛,才獲第七戰區同意。1945年初,中國遠征軍軍法執行監與總司令衛立煌不和,被迫去職,總監部任命既是衛立煌的合肥同鄉又是陸軍大學同學的嚴武為遠征軍軍法執行監,方才得以落腳。
歷任領導
[編輯]- 上將總監
- 中將副監
- 中將副監兼憲兵司令
- 高級軍法官
參考文獻
[編輯]- ^ 《中華民國史辭典》,上海人民出版社,第207頁
- ^ 《國軍抗戰連坐法》源自北伐戰爭時制定的《革命軍連坐法》:「班長同全班退則殺班長、排長同全排退則殺排長……師長同全師退則殺師長,軍長亦如此。軍長不退而全軍官兵齊退,以致軍長陣亡,則殺軍長所屬之師長……排長不退而全排官兵齊退,以致排長陣亡,則殺排長所屬之班長;班長不退,全班齊退以致班長陣亡,則殺全班兵卒。」
- ^ 冀察戰區中將副總司令兼第39集團軍總司令石友三派遣堂弟、第六十九軍教導師中將師長石友信作為代表與日軍秘密接觸,被部屬新編第八軍軍長高樹勛獲悉。高樹勛當即採取行動,於1940年12月1日在濮陽將石友三秘捕、活埋,堂弟石友信在四天後也被槍決。事後軍法執行總監部補發了判決令,並明令公布石氏兄弟「違抗命令,不服調遣,觸犯戰時軍律,業已伏法。所有前任官位,應即剝奪,以伸法紀」,石友三企圖叛國投敵一事隻字未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