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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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是以憲法和與憲法相關的社會關係及其變動為研究對象的法學部門。憲法學研究的基本目的是為了憲政的實現。

憲政[編輯]

憲政constitutionalism)也稱為「立憲政體」、「立憲主義」,從英文單詞看來。憲政(constitutionlism)與憲法(constitution)有著密切的聯繫,《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中將憲法、憲政作為同一詞目詮釋而並未將其明確區分。西方學者對於憲政的一些基本問題達成了一定共識:第一。憲法是由一組用於指定規則的自足的或自覺的規範構成,是「法之法;第二,憲政首先是由意識形態和文化決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觀點。如尊重人的尊嚴,承認人生而平等。自由並享有追求幸福的權利;第三,任何有意義的憲法必須考慮到「合法性」(國家權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和「同意」(人民對政府及其行為的承認和贊同)這兩個要素。而也有學者認為憲政是一種制度安排和較好的政治條件。

民主[編輯]

民主:來源於古希臘:demos其意為:人民,kratein意為:統治。民主,即人們的統治。而因各個政體不同,其主張民主的方式也不同,但在現代大多數國家中,一般原則為多數進行統治。然而這樣的方式並不能代表真正的民主。自從公元前6世紀以來,民主的產生到現在,兩千多年的發展使得我們對民主的定義早已不再是:「大多數統治」那古老的定義。而產生了一種新的更合理的定義:「給與所有人以平等權利,即為民主。」

法治[編輯]

自由[編輯]

權力[編輯]

權利[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