弁言
弁言(英語:preamble)是文件中的介紹性及表達性陳述,用於解釋文件的目的及基本理念。用於法規的開頭段落時,弁言可以敘述與法規主題相關的歷史事實。它不同於法律的詳題或制定語式條文。
在使用羅伯特議事規則的議事程序中,弁言由置於決議(正式稱為議案)中解決條款之前的「鑑於」條款組成。[1]然而,並無要求將前言放在決議中。[1]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包括此類背景信息可能無助於通過決議。[1]
法律效力
[編輯]雖然弁言可能被視為次要的介紹性內容,但其文字可能會產生起草者未能預見的效力。
法國
[編輯]在法國,1958年第五共和國憲法的弁言被認為是輔助性的,因此在憲法委員會於1971年7月16日的一項決定中作出一項重大的法理學推翻之前不具約束力。[2]該決定以「考慮到憲法及其弁言」起頭,為法國憲制法帶來了相當大的變革,正如弁言及它所指的文本,1789年《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以及第四共和國憲法的弁言,與憲法本身地位平等,因為文本被理解為具有憲制價值。2004年《環境憲章》後附錄於弁言中,憲法委員會指明了三個非正式類別,包括共和國法律承認的基本原則、憲制價值原則及憲制價值目標。
加拿大
[編輯]在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在《關於省級法院法官薪酬的轉介》中援引了《1867年憲法法令》弁言,以增加對司法獨立的保障。波士尼亞憲法法院特別援引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例,宣布《波士尼亞憲法》弁言的條文具有規範性,從而成為憲法法院司法覆核的良好標準。[3]
歐盟
[編輯]由於擔心其潛在影響,2002年草擬的《歐盟憲法》弁言因可能包含對歐洲基督教傳統的提及而引起了較大爭議。
澳洲
[編輯]在1999年,澳洲關於是否採用新憲法弁言的公投伴隨著一項承諾,即如果弁言被採納,法院將無法強制執行,因為人們會擔心弁言如何詮釋及適用。[4]
印度
[編輯]在印度,最高法院經常裁定違反憲法基本結構(尤其是弁言)的修正案為違憲。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1.2 Robert, Henry M.; et al. Robert's Rules of Order Newly Revised 11th. Philadelphia, PA: Da Capo Press. 2011: 107. ISBN 978-0-306-82020-5.[失效連結]
- ^ Decision no. 71-44 DC, known as "Liberté d'association" ("Freedom of association"): https://www.conseil-constitutionnel.fr/en/decision/1971/7144DC.htm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Constitutional Court of Bosnia and Herzegovina, U-5/98 (Partial Decision Part 3), para. 26, Sarajevo, 1 July 2000.
- ^ Goldsworthy, Jeffrey. "The Preamble,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Judicial Integrity." FORUM Constitutionnel (2000)
- 公有領域出版物的文本: Chisholm, Hugh (編). Preamble.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22 (第11版).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65. 1911. 本條目包含來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