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銀元
美國 | |
面值 | 1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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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 | 26.73克 (412½gr) |
直徑 | 38.1mm (1.5in) |
邊緣 | 鋸齒紋花邊 |
成分 | |
鑄造年份 | 1878至1904年、1921年 |
鑄幣標記 | |
正面 | |
圖案 | 自由女神 |
設計師 | 喬治·T·摩根 |
設計時間 | 1878 |
背面 | |
圖案 | 抓有箭和橄欖枝的老鷹 |
設計師 | 喬治·T·摩根 |
設計時間 | 1878 |
摩根銀元(英語:Morgan dollar)是美國鑄幣局於1878至1904年間生產的一種1美元硬幣,之後還在1921年再度投產。國會通過《1873年鑄幣法案》為自由鑄造銀幣運動劃上句點,坐姿自由女神銀元因此停產,摩根銀元則是此後美國發行的第一種標準銀元。硬幣由鑄幣局助理雕刻師喬治·T·摩根設計並以他命名,其正面刻有自由女神肖像,背面則刻有展開翅膀的老鷹,爪子上抓著箭和橄欖枝。
隨著採礦業蓬勃發展,銀價大幅下跌,國會於1876年秋通過布蘭德-阿利森法,授權發行新銀元,並要求財政部每個月按市價購買200至400萬美元的白銀,並打造成銀幣。1890年,國會又通過謝爾曼收購白銀法,其中把財政部每個月要購買的白銀量大幅提升到14萬公斤,但在銀元生產上則只要求鑄幣局再繼續一年。這一法案之後在1893年廢除。1898年,國會通過新法案,要求之前根據謝爾曼收購白銀法買下的所有銀錠都要打造成銀元,鑄幣局於是繼續生產到1904年才把庫存的銀錠用完,摩根銀元也暫時停產。1918年通過的皮特曼法案授權將數以百萬計的銀元熔解後再重新鑄造,摩根銀元於是又在1921年再次投產,同年末,新設計的和平銀元面世,摩根銀元的設計正式退出歷史舞台。
20世紀60年代初,財政部金庫在清點時發現有大量未經發行的摩根銀元,其中許多都是一度被認為較為罕見的品種。一些個人開始以面值購買大量銀幣,財政部最終停止了銀元和銀券的交換。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財政部通過總務署銷售卡森城鑄幣局生產的摩根銀元。2006年,摩根銀元的背面設計方案重新在銀質紀念幣上啟用,這種紀念幣的發行旨在紀念舊金山鑄幣局的老廠房。
背景
[編輯]1873年,聯邦國會頒布第四道鑄幣法案[1],剝奪白銀的貨幣地位,美國的雙金屬貨幣標準隨即成為歷史[2]。法案頒布前,人們可以通過支付少量費用由鑄幣局將白銀打造成法定貨幣[3]。在這樣的情況下,銀錠持有者可以在銀元固有金屬價值低於面值時將白銀鑄造成銀幣來獲利,但這反過來又會導致貨幣供應泛濫,引起通貨膨脹[4]。法案也給當時的標準銀元——由克里斯蒂安·戈布雷希特(Christian Gobrecht)設計的坐姿自由女神銀元——生產劃上休止符,改為鑄造貿易銀元,發行這種硬幣旨在與墨西哥銀元競爭東方貨幣市場[4]。根據新法案,持有者可將銀錠送至鑄幣局鑄成銀條,也可以在支付少量費用後打造成最新授權發行的貿易銀元[4]。貿易銀元起初也具備法定貨幣地位,但為防止銀錠持有者在白銀價格偏低時把銀錠轉製成銀元來獲利,國會於1876年撤銷了貿易銀元的法定貨幣地位[5]。法案中這一針對自由鑄造銀幣的限制起初沒有遇到什麼阻力,但隨著西部採礦業迅猛發展,銀價大幅下跌,情況發生了變化[2]。銀行家、製造商和農場主也表示抗議,他們認為提高貨幣供應量可以對經濟產生正面推動。全美各地出現多個組織,要求重新允許自由鑄造銀幣,以期在1873年恐慌後通脹美元。[6]
從1876年開始,聯邦眾議院先後多次提出法案,建議恢復自由鑄造銀幣[6]。其中一項法案由密蘇里州民主黨聯邦眾議員理察·布蘭德提出,於1876年秋通過[6]。法案進入聯邦參議院後,愛荷華州共和黨聯邦參議員威廉·B·阿利森(William B. Allison)在其中增加了多項重要修改。眾議院通過的法案重新允許自由鑄造銀幣,但阿利森提出的其中一項修改否決了這一提議[6],並在美國歷史上第一次允許發行銀券[6]。總統拉瑟福德·伯查德·海斯否決了國會通過的法案[7],國會又於1878年2月28日推翻總統的否決[7]。新通過的法案人稱布蘭德-阿利森法,其中要求財政部每個月購買價值200至400萬美元的白銀,以之前黃金和白銀間16:1的固定價格比——即1盎司黃金的價值和16盎司白銀相同——鑄造成銀元[3]。
設計史
[編輯]1876年,美國鑄幣局局長亨利·理察·林德曼(Henry Richard Linderman)開始致力於重新設計美國銀元[8]。他聯繫了倫敦皇家鑄幣局副局長C·W·弗里曼特爾(C.W. Fremantle),請其幫忙找位願意來費城鑄幣局出任助理雕刻師一職的一流模具技師[8]。弗里曼特爾在回信中強烈推薦當時還只有三十歲的喬治·T·摩根(George T. Morgan),稱他已經用能力打響了名氣,只是英國已經沒有足夠的空間和位置來讓他發展[8]。接下來,林德曼和摩根達成協助,摩根到費城鑄幣局出任雕刻師一職,直接聽命於首席雕刻師威廉·巴伯(William Barber),試用期6個月[8]。
摩根於1876年10月9日抵達費城[8]。他入職後最早設計的圖案幣本是作為半美元設計[9]。1876年,摩根進入賓夕法尼亞美術學院學習,為設計新的自主神頭像做準備[10]。他還研究了白頭海雕,準備將之作為硬幣的背面設計[10]。摩根打算以美國女性形象來代表自由神,而不是通常採用的希臘風格人物[10]。他的朋友、藝術家湯姆·艾金斯建議選費城教師安娜·威勒斯·威廉士(Anna Willess Williams)作為模特兒[10]。摩根一共與威廉士見過5次面,據他所說,後者的輪廓是他所見過所完美的[10]。
1877年10月18日,林德曼要求費城鑄幣局局長詹姆士·波洛克(James Pollock)「指示摩根先生立即準備一套銀元的金屬模具、設計、銘文」,設計可以和半美元相同,直接將其上所刻的「half dollar」(「半美元」)字樣替換成「one dollar」(「一美元」)。林德曼還命令波洛克指示摩根準備1美元硬幣的背面模具,其上要刻有老鷹和法律規定的銘文。硬幣正面由摩根自行決定採用什麼樣的形象來作為自由神的頭像。[11]林德曼顯然認為摩根的設計比首席雕刻師巴伯更加出色,他於1878年2月21日致信波洛克:「我現在要向你說明,如果國會正在考量的白銀法案成為法律,我有意呈請財政部長批准按摩根先生準備的金屬模具」[12]。
生產
[編輯]布蘭德-阿利森法通過一個多星期後,銀元才於3月11日投產[13]。壓制鑄幣機經多次調整後,首枚可以接受的成品於下午15點17分在費城鑄幣局面世[13]。這枚樣品送給了總統海斯,第2和第3枚則分別送給了財政部長約翰·舍曼和鑄幣局局長林德曼[13]。
為了達到布蘭德-阿利森法中要求的月產量,林德曼希望銀幣能在西部的舊金山鑄幣局和卡森城鑄幣局投產[14]。由於法案中的產量要求實在太高,費城鑄幣局甚至中止了其他所有硬幣的生產,加班加點專門生產銀元[15]。由於所有的金屬模具都是在費城鑄幣局製備,西部的鑄幣局很可能沒有準備模具的合適設備,所以舊金山和卡森城的鑄幣工作並沒有馬上展開[16]。投產後的第二個星期里,林德曼指出,銀元模具存在「美中不足」[16],要求把硬幣的浮雕變淺,因為浮雕太深會縮短金屬模具的使用壽命[15];他還要求把背面老鷹尾部的羽毛由8根減少到7根,這是因為之前所有美國硬幣上的白頭海雕尾部羽毛的數量都是奇數而非偶數[16]。延遲了一個月後,模具從費城發出,於1878年4月16日抵達舊金山和卡森城[17]。紐奧良鑄幣局則要到1879年才開始生產新銀元[18]。
1906年成立的丹佛鑄幣局只在1921年生產過摩根銀元[19]。除費城鑄幣局生產的銀幣上沒有鑄造標記外,其它鑄幣局都有不同的鑄造標記,如「CC」代表卡森城鑄幣局,「S」代表舊金山鑄幣局,「O」代表紐奧良鑄幣局,「D」代表丹佛鑄幣局。[19]為滿足1837年鑄幣法案的要求,摩根銀元含90%的銀和10%的銅,直徑38.1毫米,重26.73克[20]。
謝爾曼收購白銀法和1893年恐慌
[編輯]摩根銀元的生產在前幾年基本保持穩定,但國會1890年7月14日通過的謝爾曼白銀採購法案改變局面[21]。法案由俄亥俄州聯邦參議員、前財政部長約翰·舍曼起草,其中要求財政部每個月購買14萬公斤白銀[22]。法案的支持者認為,增加白銀購買量會引起通貨膨脹,緩解國內農民欠下的債務[23]。法案還得到採礦業利益集團的支持,因為如此大額的購買量勢必令白銀價格上漲,提高他們的收益[23]。雖然採購的白銀大幅提升,但法案中只要求鑄幣局接下來每個月生產200萬枚銀元直至1891年止[24]。此後,由於財政部已有銀元庫存,摩根銀元的產量從1892年開始大幅下降[21]。購買的銀錠被用來打造角幣、25美分銀幣和半美元銀幣[21]。
從1893年初開始,包括全國繩索公司、費城和雷丁鐵路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破產[25],進而出現銀行擠兌和破產,引發全方位經濟衰退,人稱1893年恐慌[25]。同年6月,總統格羅弗·克里夫蘭召集國會召開特別會議,他認為國家身陷經濟危機的罪魁禍首正是謝爾曼收購白銀法,建議國會將之廢除[24],國會接受總統建議,於1893年11月1日廢除該法[24]。1898年6月13日,國會要求鑄幣局將之前已經根據謝爾曼收購白銀法買下的所有白銀都鑄成銀元[24],銀元產量因此再度上揚[19],直至1904年白銀耗盡時才停產[26]。
皮特曼法
[編輯]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政府在印度開展宣傳攻勢,貶低英國貨幣的可信度[26]。德國人告訴印度居民,在印度流通的英國紙幣不能兌換成白銀,導致英國白銀受到擠兌[26]。內華達州民主黨聯邦參議員基·皮特曼(Key Pittman)為此於1918年提出法案,有意向英國政府提供財政援助[27]。法案於1918年4月22日通過,其中宣布:「根據本法授權銷售的銀錠可以起到保障美國現有黃金儲備的作用,還可以為此後的鑄幣和商業用途提供白銀,並協助那些正與美國的敵人開戰的外國政府」[27]。皮特曼法授權鑄幣局熔融多達3億5000萬枚銀元[27],並在法案通過後馬上開始實行[27]。最終美國一共熔融了2億7023萬2722枚銀元[27],其中2億5912萬1554枚銀幣中所含的白銀以每金衡盎司1美元的價格賣給英國[27]。
1921年,摩根銀元再度投產[28],這也是這種銀幣在丹佛鑄幣局生產的唯一一年。由於財政部已經在1910年摧毀了過時的模具,因此摩根只能重新製作一整套主金屬模[29]。 皮特曼法中還規定,之前熔融的銀元數有多少,美國鑄幣局就可以再生產多少枚[28]。這年末,旨在紀念一戰結束的和平銀元面世[30]。皮特曼法中並沒有說明和平銀元的具體設計,但根據其條款,新銀元旨在取代摩根銀元,並且無需再經國會授權[30]。更換設計實際上是由1890年的一項國會法案授權,其中寫道:[31]
任何硬幣的設計、模型、模具和輪轂得到批准後,必須要過至少25年才能對其設計或模具作更改,同時任何硬幣的直徑也不應更改。不過,不得在法案通過後利用以上規定對標準銀元或5美分鎳幣採用已獲授權新設計、設備模具或標誌加以限制。[25]
卡森城鑄幣局摩根銀元
[編輯]1964年以前,美國公民可以到美國財政部下屬的鑄幣局將人稱銀券的紙幣更換成銀元。1962年,有人用銀券換到一枚罕見且寶貴的摩根銀元,這枚硬幣起初存放在費城鑄幣局金庫,和一袋銀元放在一起。[32][33]此事引起公眾的濃厚興趣,從1962年11月至1964年3月,售出的摩根銀元與和平銀元有數百萬枚[32]。將銀券兌換成銀幣的需求是如此之大,以至於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財政部大樓外都排起了長隊,一些人還是推著獨輪車來排隊[32]。財政部經清點發現,金庫內放有多袋由卡森城鑄幣局生產的銀元,數量略多於280萬枚,只是之前一直不為人所知[33]。由於卡森城鑄幣局生產的硬幣總數通常會比另外幾家鑄幣局少,因此之前的財政部官員決定把這些銀元留作庫存,先發行其它分局生產的硬幣[32]。
1969年5月12日,鑄幣聯合委員會召集聽證,以期找到最合適的方法,來將財政部官員之前保留下來的卡森城鑄幣局銀元賣出[34]。1970年12月31日,國會通過法案要求財政部把這些銀元轉交總務署,由該局負責宣傳和銷售[35]。法案中還規定,所有銷售收入都計為「財政部雜項收入」[35]。國會向總務署撥款1000萬美元用於銀元推廣[34]。郵局、銀行和其他各金融機構都放有海報和宣傳冊,還推出了電視紀錄片[34]。硬幣經過分類,還裝在小型塑料展示窗中展示[34]。1972至1980年間,總務管理員共舉行了7次郵件競價銷售[34]。所有硬幣的銷售所得達到1億零700萬美元[34]。
舊金山鑄幣局紀念幣
[編輯]2006年6月15日,國會通過法案授權發行銀元和5美元金幣,以紀念舊金山的老鑄幣局,所得收入由舊金山博物館和歷史學會用於修復老鑄幣局[36]。授權的金紀念幣為10萬枚,銀幣50萬枚[36]。這一法律的通過主要是受多家興趣愛好類出版物的影響,出版物呼籲讀者聯繫所在選區的國會議員,敦促他們通過必要的立法[37]。根據法案授權,紀念銀幣的正面是舊金山老鑄幣局大樓的左前方,背面則與摩根銀元基本相同[38]。鑄幣局藝術家約瑟夫·門納(Joseph Menna)以舊金山鑄幣局1904年生產的一枚摩根銀元為樣板,為紀念幣製作了全新的背面模具[39]。
參考資料
[編輯]腳註
[編輯]- ^ Van Allen & Mallis,第21頁.
- ^ 2.0 2.1 Fite,第428頁.
- ^ 3.0 3.1 Fite,第429頁.
- ^ 4.0 4.1 4.2 Van Allen & Mallis,第23頁.
- ^ Yeoman,第18頁.
- ^ 6.0 6.1 6.2 6.3 6.4 Van Allen & Mallis,第24頁.
- ^ 7.0 7.1 Harness & Senate Library.
- ^ 8.0 8.1 8.2 8.3 8.4 Van Allen & Mallis,第73頁.
- ^ Van Allen & Mallis,第74頁.
- ^ 10.0 10.1 10.2 10.3 10.4 Van Allen & Mallis,第75頁.
- ^ Van Allen & Mallis,第79頁.
- ^ Van Allen & Mallis,第83頁.
- ^ 13.0 13.1 13.2 Van Allen & Mallis,第84頁.
- ^ Van Allen & Mallis,第86頁.
- ^ 15.0 15.1 Van Allen & Mallis,第88頁.
- ^ 16.0 16.1 16.2 Van Allen & Mallis,第87頁.
- ^ Van Allen & Mallis,第90頁.
- ^ Yeoman,第219頁.
- ^ 19.0 19.1 19.2 Yeoman,第221頁.
- ^ Yeoman,第218頁.
- ^ 21.0 21.1 21.2 Yeoman,第220頁.
- ^ Fite,第446頁.
- ^ 23.0 23.1 Van Allen & Mallis,第27頁.
- ^ 24.0 24.1 24.2 24.3 Van Allen & Mallis,第29頁.
- ^ 25.0 25.1 25.2 Brothers pp48–52.
- ^ 26.0 26.1 26.2 Van Allen & Mallis,第30頁.
- ^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Van Allen & Mallis,第31頁.
- ^ 28.0 28.1 Van Allen & Mallis,第32頁.
- ^ Van Allen & Mallis,第95頁.
- ^ 30.0 30.1 Yeoman,第222頁.
- ^ Van Allen & Mallis,第409頁.
- ^ 32.0 32.1 32.2 32.3 Yeoman,第27–28頁.
- ^ 33.0 33.1 gainesville.
- ^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Van Allen & Mallis,第397–402頁.
- ^ 35.0 35.1 treasurysale.
- ^ 36.0 36.1 commem.
- ^ Julian,第265頁.
- ^ Julian,第263頁.
- ^ usmint.
文獻
[編輯]- 書籍
- Fite, Emerson David.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second. New York, NY: Henry Holt & Co. 1919.
- Julian, R.W. Bowers, Q. David , 編. Silver Dollars & Trade Dollars of the United States. Wolfeboro, New Hampshire: Bowers and Merena Galleries. 1993. ISBN 0-943161-48-7.
- Van Allen, Leroy C.; Mallis, A. George. Comprehensive Catalog and Encyclopedia of Morgan & Peace Dollars. Virginia Beach, Virginia: DLRC Press. 1991. ISBN 978-1-880731-11-6.
- Yeoman, R.S. A Guide Book of United States Coins 63rd. Atlanta, GA: Whitman Publishing. 2010. ISBN 978-0-7948-2767-0.
- Harness, George; Senate Library. Rutherford B. Hayes (PDF). Presidential Vetoes, 1789–1988 (PDF). Washington, D.C.: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92-02 [2015-05-03]. S. Pub. 102-12.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0-12-25).
- Richardson, William Allen (編). Supplement to the revised statutes of the United States 1. Washington, D.C.: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891: 806–807 [2015-05-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7). 26 Stat L. 484, amendment to R.S. §3510
-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Bureau of the Mint. Domestic and Foreign Coins Manufactured by Mi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1793–1970. Washington, D.C.: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72: 137–138.
- 其它來源
- Brothers, Eric. The Great Panic of 1893 and its Aftermath. The Numismatist. 2011-01: 48–52.
- United States Mint Branch at Carson City, Nevada. [2015-05-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9-05).
- 109th Congress. San Francisco Old Mint Commemorative Coin Act, Pub. L. no. 109-230, 120 Stat 391 (PDF). US Govt. Printing Office. 2006-06-15 [2015-05-03].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4-04-27).
- San Francisco Old Mint Commemorative Coin Program. United States Mint. [2015-05-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8-21).
外部連結
[編輯]前任: 坐姿自由女神銀元 |
1美元硬幣(1878至1904年和1921年) 同期還有: 貿易銀元(1878至1885年) 印第安人大頭像1美元金幣——第三類(1878至1889年) 和平銀元(1921年) |
繼任: 和平銀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