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春申高壓線事件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春申高壓線事件
日期2007年11月18日、26日
地點
上海市閔行區春申塘北岸高壓線走廊內
起因擴建22萬伏新龍華變電站進線引發健康擔憂
目標擴建高壓線改為地下埋設
方法遊行、破壞電塔
結果
  • 擴建高壓線仍按架空線形式建成
  • 對該事件結果的不滿後來成為2016年對機場聯絡線的抗議的原因之一
衝突方
  • 沿線小區居民

聲援支持

人數
最多時約1000人
警方約300人,另施工人員和施工機械若干
傷亡
受傷有人受傷,具體數量不明
逮捕12人

春申高壓線事件或稱新龍華高壓線事件,是2007年11月上海市閔行區春申塘北岸部分小區內,因擴建22萬伏新龍華變電站進線引發的示威遊行和警民衝突事件。衝突中總共有12人被警方帶走訓誡,電網方面在警方保護下仍然完成架空線施工。該事件也引發了對於電磁輻射相關知識科普不足以及決策體制缺乏信息公開的討論。

規劃和前置手續

[編輯]

春申塘北岸的高壓線走廊為1995年上海市都市計畫研究院編制,規劃有三條220kV走廊,控制寬度100米,次年獲批,電力公司隨即建設其中一條。電力黃線內的100米寬度地面設置綠化,但後來居民小區建設時大都將這些綠化圈進小區範圍。2004年電力公司計劃續建第二條線路,上海市規劃局基於居民小區的情況建議電力公司修改方案,在已有電塔上增加塔高和電纜數量實現擴容,以免進一步靠近居民區,電力公司同意了該方案。2006年8月電力公司兩次發布公告,就擴建項目徵求居民意見,立即收到居民「擴建線路危害健康」的反對意見,要求電纜改為地下埋設;9月規劃局向居民解釋了方案變更後擴建線路不會比現有線路更靠近居民區一事,居民對此不認可。雖然當年3月開始實施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中已經有對於公眾參與程序的規定,但是11月上海市環保局仍然在未進行公眾參與程序的情況下直接批覆(滬環保許管(2006)1508號)了華東電力設計院(同屬國家電網公司)編制的該項目環評報告。居民方面既沒有得到進一步信息,也沒有看到項目動工,誤認為項目擱置[1]

事件經過

[編輯]

2007年9月29日,電力公司在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試圖違規開工,受到百餘居民阻撓,兩個新澆築塔基被人為破壞。10月2日閔行區政府基於中共十七大維穩需求叫停工程,9日居住於沿線小區內的一名律師試圖起訴電力公司,法院不予立案。11月16日會期結束後電力公司再次試圖施工未果,18日上午約有300餘名居民集體前往市政府上訪被阻,警方逮捕了其中6人;下午由閔行區信訪辦組織調解,居民方面堅持要求高壓線入地,電力公司以「技術原因」拒絕,談判破裂。11月25日晚,施工機械再次在周邊道路集結,26日凌晨電力公司繞過正門,用挖掘機將圍牆推倒強行進入萬科假日風景小區,隨即在約300名警力保護下開始施工。26日晚,約1000名居民聚集在萬科小區現場,拉開施工圍擋阻止施工,現場失控,部分居民使用石頭和磚塊攻擊民警,警方則還以辣椒水、催淚瓦斯和高壓水炮。事件中有人被磚塊砸傷,警方逮捕了數人。此後數日每日仍有數百人在周邊抗議遊行,警方則刪除了所有涉及此事的bbs論壇帖子[2][3]

後續

[編輯]

《財經》雜誌、《瞭望》雜誌都報道了此次事件。《瞭望》雜誌將此事歸咎於科普不足,導致居民對電磁輻射產生恐慌[4]。《財經》雜誌引用世界衛生組織同年6月公布的《極低頻場環境健康準則》表示,高壓線產生的50Hz頻率電磁場對健康並無明顯影響,事件引發激烈衝突的原因更多是「決策體制的原因」,電力部門迴避電磁輻射問題、規劃和環保部門缺乏信息公開、房產商隱瞞高壓線規劃,導致居民難以信任官方解釋,而是聽信網絡傳言,事件暴露出相關制度仍需要進一步改進[5]

2016年與此段高壓線同線位的市域鐵機場聯絡線公示期間也發生了居民遊行的事件,而高壓線事件未得到妥善處理、居民對事件結果的不滿實際上也是引發抗議的原因之一[6]

參考資料

[編輯]
  1. ^ 鄭衛. 我国城市规划冲突管理机制的缺陷——以上海市春申高压线事件为例. 城市問題. 2011, (01). 
  2. ^ 李德. 企业参与“毗邻冲突”治理的策略选择——基于对上海新龙华变电站事件的分析. 公共管理與政策評論. 2016, 5 (01). 
  3. ^ 上海業主抗議修建高壓線引發警民衝突. 自由亞洲電台. 2007-11-28 [2024-08-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8-25) (中文(繁體)). 
  4. ^ 袁元. “高压线”考验科普力度. 瞭望. 2007, (52). 
  5. ^ 季敏華; 於達維. 紧张的高压线. 財經. 2007-12-24.  需付費查閱
  6. ^ 陸曉晟. 自媒体时代的网络舆情应对 ——以机场联络线途径春申塘事件为例 (學位論文). 上海師範大學.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