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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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英語:clerk of the court)是法庭中負責紀錄審判、審核文書等事務處理的人員,一般屬於公務員。在有陪審團制度的地區,書記官還會負責陪審員的宣誓事宜;另外有些國家的檢察機關也會配有書記官。書記官在法庭中的位置一般是位於法官之下、兩造當事人的前方,於偵查庭時是配置在檢察官旁邊。

「書記官」的各地常用名稱
中國大陸書記員
臺灣書記官
港澳法庭書記
以色列最高法院書記官官的位置。上方法檯的三個座位是法官的位置,下方兩個座位則為書記官。

各地情況[編輯]

中華民國(臺灣)[編輯]

書記官除法庭活動記錄外,另外還要處理結案、文書送達、歸檔等行政事務,或其他法官、檢察官所交辦之與案件有關事務辦理,案件偵查或審理時,當事人不可接觸法官、檢察官,故若有案件問題詢問,僅得以與書記官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