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種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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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種子案亦稱李慧娟案,是於2001年至2004年年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省發生的一起普通民事案件,由於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李慧娟對所引用法規進行類似違憲審查審判,導致了一系列牽扯到中國法律制度的政治事件。

緣起[編輯]

這起事件源於一起極為普通的合同履行糾紛。2001年5月22日,河南汝陽縣種子公司與伊川縣種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伊川公司為其代繁玉米親本種子2437.5公斤、農大108玉米雜交種子10萬公斤,履行期限至2002年10月31日止。按雙方合同約定,汝陽公司接收種子的價格為基地收購價加代繁費,基地種子收購價按收購種子時當地市場商品玉米單價的2.2至2.5倍計算[1]。然而,伊川公司未能履約,而是將所育種子賣與了他人,以賺取更大利潤。2003年,汝陽公司以伊川公司沒有履約而將後者起訴,告至河南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後者違約並要求經濟賠償[2]

伊川公司雖然願意賠償,但在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上雙方產生糾紛。汝陽公司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計算(應按市場價格定)。而伊川公司認為,賠償應當依據《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及《河南省主要農作物種子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即政府指導價)。伊川公司只需要賠償2萬元左右,兩者差價有近60萬元[2]

審理經過[編輯]

一審[編輯]

2003年5月27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2003洛民初字第26號判決書,判決書中認定《種子法》實施後,玉米種子的價格已由市場調節,《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作為法律階位較低的地方性法規,其與《種子法》相衝突的條款「自然無效」,遂判令伊川公司按市場價格賠償汝陽公司經濟損失59.7萬餘元。伊川公司不服判決結果,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

政治介入[編輯]

判決發生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洛陽市人大對洛陽中級法院宣告地方法規「無效」一事非常憤怒,河南省人大甚至越級對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直接批評,聲稱李慧娟主審法官之舉「違背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侵犯了權力機關的職權,是嚴重違法行為」[3]。同年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下發了《關於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違法宣告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有關內容無效問題的通報》,要求河南省法院「對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嚴重違法行為作出認真、嚴肅的處理」[1]。迫於壓力,洛陽市中院作出決定,撤銷判決書籤發人民事庭副庭長趙廣雲、審判長李慧娟的職務。2003年11月初,李慧娟將一份「情況反映」通過中國女法官協會送至最高人民法院。加上法學界的強烈反對,撤銷職位並沒有執行[4]

二審[編輯]

介於擔心更強的政治力量介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後,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請示。200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於河南省汝陽縣種子公司與河南省伊川縣種子公司玉米種子代繁合同糾紛一案請示的答覆》[1],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解釋,並判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為地方性法規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應當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因此做出終審判決,維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原判[1]

後續[編輯]

2004年4月1日,河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廢止《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5]。此案亦被中國各大法學院作為憲法學課上的案例,並與美國馬伯里訴麥迪遜案進行比較,以分析中國特有的政治制度與結構[6]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1.2 1.3 经济法案平台:“种子”案引发法律法规大冲撞. 工人日報天訊在線. 2003年11月29日 [2013-07-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2. ^ 2.0 2.1 2.2 案例6 “种子”案引发法律法规冲撞.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13-07-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3. ^ 韓俊傑. 河南李慧娟事件再起波澜 宣称省人大一条例部分无效的法官未被撤职. 中國青年報. 2004年2月6日 [2013-07-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年11月17日). 
  4. ^ 四律师上书人大 请审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騰訊網. [2013-07-05]. 
  5. ^ 中国首次启动违宪审查机制. 搜狐網. [2013-07-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5). 
  6. ^ 河南种子案. 憲法學-安徽師範大學. [2013-07-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