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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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英語:Liquidation)是一種法律程序,公司的生產運作停止,所有資產(包括生財工具的機械工廠辦公室物業以及所持有的專利債權有價證券等),在短期內出售,變回現金,按先後次序償還(分派給)未付的債項,之後按法律程序,宣佈公司解散的一連串過程。

分類[編輯]

清算可以簡單分為兩種,包括:

  • 自願清算(英語:voluntary winding-up):該公司成員例如合伙人有限公司股東的意願下主動清算,把資產出賣,變回現金,分派給債主及股東等,結束其公司法律個體。香港將「voluntary」一詞譯作「自動」(慣常用於翻譯「automatic」),其實並不準確,應當將其理解為與「強制」相對應的「主動」或「自願」。
  • 強制清算(英語:compulsory winding-up):因一間公司的資金不能抵償負債,債主以民事法追討,最後法院發出強制清算令。

自願清算[編輯]

又可分為:

  1. 公司成員自願清算
  2. 債權人自願清算

當公司的成員決定公司進行自願清算並解散公司,自願清算便會進行。如果公司的成員議決公司進行清算,公司通常便會停止運作而自願清算亦會宣告開始。如果公司有償還債務能力,而公司成員而又能提供法定的聲明以證明公司的償還能力的話,該清算會視為公司成員自願清算。在上述自願清算案中,會議會議決委任清算人進行清算。否則,清算案會視為債權人自願清算,債權人會議亦會召開,此時公司的董事必須匯報公司的事務。若債權人自願清算進行的話,公司清算的審查委員會亦會成立並委任審查委員會成員。

即使公司自願清算開始後,法庭仍可能頒布強制公司清算命令,但呈請清算的分擔人可能需要留意自願清算可能會對其他分擔人構成偏見。

強制清算[編輯]

如果公司的負債過多,其債權人及/或公司成員可以入稟法院提出清算呈請。清算呈請提出後,法院將進行清算呈請聆訊,最後法院會發出強制清算令,頒令公司進行清算。

臨時清算人[編輯]

清算呈請人在提交清算呈請後,如果認為公司的資產陷於險境,呈請人可透過其代表律師向法院申請,委任會計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士為臨時清算人(英語:Provisional Liquidator(s),又稱「破產管理人」)。臨時清算人會在法院頒布清算令後,將清算公司的一切資產收集及變賣,以求債權人獲得發還最高額的債款。此外,臨時清算人會在法院頒布清算令後,召開並主持第一次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以商討委任正式清算人及成立審查委員會(如有)。

解散[編輯]

當公司所有資產已變現,及有關公司事務已完成,清算人須召開最後一次債權人/公司成員的會議,以商討他擬向法院申請解除其清算人的職務,並通知有關公司註冊的政府部門/機關。在所有事務完成後,有關公司將予以解散。

參見[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