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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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琦(712年—782年),禹珪,唐代京兆長安(在今陝西省西安市境)人,是唐肅宗起用的財經大臣。第五琦是「榷鹽法」的創製者,又建議設立「租庸使」,利用租庸使繞過正式官員直接辦事。

生平[編輯]

少年時為胥吏出身。天寶初年(應當是742年至746年期間),擔任陝郡太守韋堅從事,後因韋堅事牽連,被貶官。天寶十三年(754年),為須江至德元年(756年),任山南第五道度支使,作榷鹽法,改私鹽為官營。官至御史中丞,以籌措軍費,仍入不敷出。乾元元年(758年)又建議發行虛價大錢,鑄重輪乾元重寶[1],一枚重寶相當於開元錢五十,民間爭相盜鑄,結果造成幣值大貶。乾元二年(759年)任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十一月貶任忠州(今重慶忠縣)長史,不久有人告發他收賄二百兩金,御史劉期先前往追罪,改夷州(今貴州鳳岡)。御史大夫賀蘭進明被貶為溱州員外司馬。第五琦既去,上元元年(760年)由河南尹劉晏接任,鹽改為民產、官收和商銷,「法益精密,官無遺利」[2]

寶應初年,第五琦起為朗州刺史,有作為,入遷太子賓客。當時吐蕃入寇,代宗逃至陝西,郭子儀請以第五琦為糧料使、兼御史大夫,充關內元帥副使。不久,改京兆尹(首都市長)。大曆元年(766年),同劉晏分理財政。大曆五年(770年),因魚朝恩事牽連,貶括州刺史。八年改饒州刺史。十三年再改湖州刺史。建中三年(782年)八月卒。太子少保

子嗣[編輯]

遺下三子:

注釋[編輯]

  1. ^ 舊唐書·食貨志》載:「御史中丞第五琦奏請改錢,以一當十,別為新鑄,不廢舊錢,冀實三官之資,用收十倍之利,所謂於人不擾,從古有經。」《資治通鑑·唐紀三十六》:「(乾元元年)秋,七月丙戌,初鑄當十大錢,文曰乾元重寶。從御使中丞第五琦之謀也。」
  2. ^ 《舊唐書》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七十三

延伸閱讀[編輯]

[在維基數據]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本:舊唐書/卷123》,出自劉昫舊唐書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本:新唐書·卷149》,出自《新唐書

參考書目[編輯]

  • 《舊唐書》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七十三
  • 《新唐書》卷一百六十二 列傳第七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