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斯·阿什利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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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阿什利
詹姆斯·阿什利的照片
逝世1998年1月15日(39歲)
英格蘭東薩塞克斯郡聖倫納茲
死因槍擊

1998年1月15日,英國東薩塞克斯郡聖倫納茲男子詹姆斯·阿什利在自家公寓被警察槍殺,當時他身無寸縷且手無寸鐵。警方接到線報稱阿什利公寓內藏有槍枝和相當數量的古柯鹼,還有另一名涉嫌利器傷人的男子。阿什利被殺後,警方未能在他公寓搜出槍枝和大量毒品,傳說中的傷人男子也不在。估計警察突襲時的響動吵醒阿什利,正起床的他看到警察衝進臥室後抬起手臂,警察馬上開槍。薩塞克斯郡警察局局長保羅·懷特豪斯當天上午舉行新聞發布會稱讚警方行動。

英國警察投訴管理局主持兩次外部調查,結果都嚴厲批評警察突襲行動。第一次調查認為,此次動用武裝警察突襲有違國家指導方針,突擊隊訓練不足,行動負責警官也沒有接受過指導此類行動的培訓,而且存在為獲授權歪曲情報的行徑。第二次調查進一步指控懷特豪斯、副局長馬克·喬丹,以及兩名助理局長相互勾結企圖阻撓第一次調查。調查報告認為,懷特豪斯蓄意在記者招待會發布虛假信息;報告建議起訴四名局長中的三人。槍殺阿什利的警員2001年受謀殺罪起訴,但以自衛辯護成功,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負責突襲行動的警察受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起訴,法庭同樣認定罪名不成立。幾名局長雖未受刑事起訴,但喬丹和懷特豪斯都面臨紀律處分。喬丹停職並獲許在2001年退休,懷特豪斯同年在內政大臣戴維·布蘭克特的壓力下辭職。2003年,東薩塞克斯郡警察局新任局長公開向阿什利的家人道歉。

阿什利的父親和兒子在阿什利訴薩塞克斯郡警察局局長案中向高等法院起訴警方過失和人身侵犯,警方表示願意賠償過失罪造成的一切損失及其他索賠要求,法院駁回案件後阿什利的家人上訴。最終英國上議院(當時英國的最高法院)裁定原告勝訴,上議院議員認定,民事案件中的自衛辯護門檻高於刑事案件,即便沒有造成進一步損失,也應由訴訟當事人而非法官來決定以何理由起訴。

媒體將阿什利之死與其他警方失誤槍擊致死案對比,如史蒂芬·沃爾多夫、約翰·肖特豪斯、哈里·斯坦利瓊·查爾斯·德梅內塞斯。2003年,警察投訴管理局發布報告建議加大武警行動授權控制力度,並為武警配置泰瑟之類通常不致命的武器,報告中援引的例證就包括阿什利之死。

背景[編輯]

詹姆斯·「吉米」·阿什利(James "Jimmy" Ashley)生於利物浦,在東薩塞克斯郡的英格蘭南岸海濱小鎮聖倫納茲(St Leonards-on-Sea)生活,事發時39歲。塞克斯郡警方懷疑他參與海洛因交易,還聽聞江湖傳言說他有槍。阿什利住在西路鄉間別墅改建的公寓內,整幢樓房共改建成六間公寓,阿什利和朋友占有三間。警方從1997年10月開始監視樓房,但一直沒取得實質證據草草收場。[1]

1998年1月7日,阿什利的酒友托馬斯·「托什」·麥克魯登(Thomas "Tosh" McCrudden)在黑斯廷斯鎮中心的酒館外與他人口角並將對方刺成重傷,阿什利雖然在場,但唯一的舉動只是把朋友拉開。此後一周地方武警出動追查多條線索,但尚未抓獲麥克魯登。警方認為麥克魯登藏在西路別墅改建的公寓,為此制訂突襲計劃。區域罪案組警官提供的線報稱大量古柯鹼已運至該房屋,警探據此取得搜查令。考慮到江湖傳言阿什利有槍,副局長馬克·喬丹(Mark Jordan)授權出動武警。負責突襲的武警所獲簡報稱麥克魯登是危險重罪嫌犯,肯定就在某間公寓,而且可能有槍。簡報還稱阿什利因在伊斯特本開槍殺人受通緝,此前還因謀殺未遂定罪,但這同樣與實際不符。[注 1]東薩塞克斯郡警察局如臨大敵,共出動25名武警,創下該局持槍行動規模的新紀錄[1][2]

槍殺[編輯]

1月15日清晨四點半左右,薩塞克斯郡警察局對西路別墅執行搜查令。行動有三個既定目標:逮捕麥克魯登、找出古柯鹼,以及沒收槍枝。為快速進屋並取得證據,薩塞克斯郡警察局通常採用為解救人質作業設計的「百慕達」戰術,此次行動也不例外。「百慕達」戰術的要領是警官單槍匹馬進入指定房間,發現威脅後再呼叫支援,如此顯然風險極大,其他警隊面對媒體批評已經不再使用。六間公寓共住有六人,其中四人是行動目標,但警方不知道各人分別住在哪間公寓。此外,警方也沒有詳細的房屋結構圖,所以行動因內門上鎖受阻,好容易打開後,門又擋住阿什利公寓的入口,進一步拖延警方動作。[1][3][4]

女友把裸身躺在床上的阿什利叫醒,讓他去看看外面的嘈雜是怎麼回事,估計就是警方破門的聲音。時間還早,臥室光線不足,阿什利起身準備開門,但警察突然沖入,兩人此時距離僅60厘米左右。阿什利抬起手,警察馬上開槍,子彈從腋下打入心臟,受害人幾乎立即喪命。最終警方一未找到槍枝,二沒找到大量毒品,三未抓獲麥克魯登,另外兩間公寓的三名男子都未受警方通緝,接下來未予起訴直接獲釋。[注 2][5][6][7]薩塞克斯郡警察局局長保羅·懷特豪斯(Paul Whitehouse)當天舉辦記者招待會,宣稱阿什利是謀殺通緝要犯[注 1],稱讚警方行動,還稱部署武警的做法合理且必要[8]

調查[編輯]

經英國警察投訴管理局(Police Complaints Authority)主持,肯特郡警察局助理局長芭芭拉·威爾丁Barbara Wilding)帶隊調查1月15日薩塞克斯郡警方的行動。槍殺阿什利的克里斯多福·舍伍德(Christopher Sherwood)等兩名警員停職等待調查結果[注 3],停職的還有三名警官,其中警司一人,督察兩人[8][11][12]。其他警隊兩名精通警察槍枝政策的警司向肯特郡警察局調查組提供證據,證實薩塞克斯郡警局的行動有違國家指導方針,沒有證據表明麥克魯登能拿到槍,所以警方無需動用武警逮捕嫌疑人;此外,即便警方真的認定公寓內有槍,首選策略也是在街頭逮捕嫌犯,而不是派警察冒險進入。調查結果表明,薩塞克斯郡警局此前為抓捕麥克魯登也曾出動武警,程序同樣違反國家政策,如高級警官不當授權動用槍枝,以及完全未經授權出動武警。[1]

調查組發現,負責抓捕麥克魯登的現場指揮官和情報指揮官都未受充分培訓,而且國家專業人士曾警告兩人,不要再採用對既定目標風險太大的「百慕達」戰術。警方行動前的準備不足,既不知道其他住戶的詳細資料,也未取得建築藍圖。參與突襲的警察從未一起接受「百慕達」戰術團體訓練,開槍的舍伍德甚至沒有單獨參加過培訓。[1][13]威爾丁的調查隊認為,此次襲擊的依據「已經不僅僅是有些誇大,肯定完全是假的」,參與計劃的官員為證明行動合理肯定已經「炮製」證據或栽贓陷害[8]

威爾丁遞交的報告聲稱,薩塞克斯郡警局高層千方百計妨礙調查,警察投訴管理局為此委託漢普郡警察局局長約翰·霍迪諾特John Hoddinott)主持第二輪調查。1998年8月,霍迪諾特調查局開始與懷特豪斯、喬丹及薩塞克斯郡警局助理局長奈傑爾·姚(Nigel Yeo)和瑪麗亞·瓦利斯Maria Wallis)面談,了解他們之前是否自稱不記得關鍵細節來誤導首輪調查,又是否歪曲情報作為突襲藉口。[8][14]霍迪諾特的調查表明,現場指揮官和情報指揮官很可能明知麥克魯登和所謂的古柯鹼都不在樓房內,或至少是為獲副局長授權突襲而誇大情報內容。更加嚴重的是,所謂區域罪案組線報實際內容是毒品有可能運到與案件無關的地點,麥克魯登涉案的消息不過是有人看到身份不明的人進入阿什利所住樓房,樓內有槍的說法甚至完全是沒有任何根據的江湖傳言。[1]

霍迪諾特在報告中嚴辭譴責懷特豪斯及事發當天的新聞發布會,稱懷特豪斯「在沒有合理依據或理由的情況下故意發布虛假信息,他的言論純屬誤導,因此有可能損害公共利益」[8]。報告指出:「證據表明,(薩塞克斯郡警局)部分或全部最高級別警官相互勾結」隱瞞新聞發布會時已經知道的信息(如阿什利手無寸鐵,樓內既無麥克魯登蹤影,也沒有大量毒品)。在他看來,即便妨礙司法公正罪名還有爭議,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也基本沒跑兒。[15][16]霍迪諾特還指控喬丹和姚瀆職,而且喬丹還有失信、支持懷特豪斯虛假陳述的不當行為[15]

起訴和紀律處分[編輯]

舍伍德被控謀殺並於2001年在倫敦老貝利街受審,主審法官安妮·拉弗蒂Anne Rafferty)接受他的自衛辯護理由,指示陪審團裁定罪名不成立。舍伍德稱,他從任務簡報中獲知的信息表明阿什利極度危險而且有槍,所以誤以為被害人伸出胳膊就是要開槍。法官在指示陪審團時稱,沒有證據表明被告開槍有自衛以外動機,她的結案陳述還表示,「應對此事負責的人」尚未出庭。[5][17]首輪調查後停職的警司和督察因計劃和執行突襲受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起訴。檢方指控三人蓄意誤讀情報內容,但因皇家檢控署拒絕提供證據,伍爾弗漢普頓皇室法院裁定所有人罪名不成立。檢方律師奈傑爾·斯威尼Nigel Sweeney)向法庭表示,薩塞克斯郡警局內部管理混亂不堪,根本不可能只對個別官員追求刑事責任。[8][18][19][20]得知消息後,阿什利的家人宣布打算以過失罪名起訴薩塞克斯郡警察局[21]

戴維·布蘭克特(攝於2017年)2001年擔任內政大臣期間曾插手案件

皇家檢控署接到霍迪諾特的調查報告,用於參考該以哪些罪名起訴薩塞克斯郡警察局最高等級官員,但終因證據不足放棄。薩塞克斯郡警察監管局研究霍迪諾特的報告期間,懷特豪斯停職三周後官復原職,警察監管局在書面建議中不認同他的行為,只不過沒到違反紀律的程度:「身為警隊指揮官雖需強硬並支持部下,但這絕不能干擾你誠信且不得誤導他人的義務。」[8][22]2001年,內政大臣戴維·布蘭克特致信薩塞克斯郡警察監管局,要求考慮辭退懷特豪斯,懷特豪斯於同年辭職[6][23][24][25]

喬丹也在霍迪諾特發布調查報告後停職,皇家檢控署決定不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但這不影響內部紀律處分程序。2001年,喬丹獲許以身體健康為由退休。[26]受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起訴的三名中層警官獲判罪名不成立,但直到2003年內部紀律處分程序取消才復職。三人與另外兩名涉案警察於2004年起訴警局工作疏忽,而且未向他們提供適當培訓,導致他們因槍擊案和接踵而來的刑事訴訟和紀律處分調查蒙受精神損失。[27][28]高等法院駁回案件,2006年的上訴也因原告主張過失與損失的關聯超出合理預期範圍不予受理[29][30]

當地驗屍官在槍擊案發後立即啟動死因查驗程序,但不久就延期等待警方調查和刑事訴訟結果。2001年,驗屍官告知事關各方不會重新查驗死因。受害者家屬於是開始呼籲公開研訊,公布導致阿什利死亡的前因後果及後續調查信息。政府雖一度考慮,但最終沒有舉行研訊。[31]

繼任懷特豪斯警察局長職位的肯·瓊斯Ken Jones)上任後幾乎立即著手修改該局武警行動規章[32],他還於2003年代表警局發布道歉聲明,並親自前往利物浦向阿什利的母親當面致歉。瓊斯稱:「詹姆斯不該喪命,但他的死已經為我們所有人帶來更安全的槍擊政策,希望這能為他的親朋好友帶來些許安慰。」[33]阿什利的家人認可瓊斯致歉,但在當地國會議員路易絲·埃爾曼Louise Ellman)支持下繼續推動公開研訊[33]

民事訴訟[編輯]

阿什利訴薩塞克斯郡警察局局長案
法院英國上議院
判決下達日期2008年4月23日
判例引注[2008] UKHL 25
轉錄英國上議院網站
案件歷史
上訴方上訴法院([2006] EWCA Civ 1085)
案件觀點
法庭成員
法庭設置康希爾的賓厄姆男爵施廣治男爵厄爾斯費里的羅傑勳爵卡斯韋爾勳爵阿伯茨伯里的廖柏嘉伯爵

阿什利的父親和兒子起訴薩塞克斯郡警方過失人身侵犯(過失指行動計劃和槍擊,人身侵犯指槍擊)、非法拘禁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2004年,阿什利訴薩塞克斯郡警察局局長案(Ashley v Chief Constable of Sussex Police[注 4])在高等法院開審,琳達·多布斯Linda Dobbs)法官主審。[34][35]警方承認犯有非法拘禁和涉及行動計劃的過失指控,不接受包括過失槍擊在內的其他指控,但願意全額滿足阿什利家人根據上述指控提出的索賠。多布斯法官的簡易判決認為,人身侵犯主張毫無成立可能,因為舍伍德在刑事審判的自衛主張已獲法庭採納,負有舉證責任的索賠方無法否認。另一方面警方既然已經同意賠償,那其他指控就不必再走司法程序。[12][34]

阿什利的家人就人身侵犯主張上訴,上訴法院2006年聆訊後認為,多布斯法官的裁決存在兩處錯誤。首先,上訴法院不同意多布斯所謂「人身侵犯主張毫無成立可能」的說法,理由和第二點意見有關,即自衛辯護舉證責任不在索賠方,而在被索賠方,舉證門檻也高於刑事案件。原告的家人無需證明警方不是自衛,而是警方必須證明他們秉持「良好誠信」並「合理」推斷後認定,開槍警察當時的確面臨迫在眉睫的危險。上訴法院多數意見認為,警方同意滿足受害者家人就過失和非法拘禁提出的索賠,但這也意味著索賠方一旦接受,之後人身侵犯主張即使得到法院支持也得不到賠償,所以人身侵犯主張也有必要接受司法程序檢閱。[注 5][34][36][37]

警方向國會上議院(當時英國的最高法院)上訴,上議院法官研究的兩個問題都與人身侵犯主張有關。首先是民事案件中的自衛辯護主張,警方自稱誤以為正遭被害人攻擊,這種說法是否必須建立在良好誠信與合理的共同基礎上;第二點是在警方同意所有索賠要求的情況下,是否還有必要以司法程序審查人身侵犯主張。法官對第一個問題一致同意上訴法院裁決,良好誠信與合理缺一不可。施廣治男爵指出,「刑法的基礎是……一般而言,任何人都不該因無意之罪或無心之失受懲罰」,但「民法的目的是……確定並保護每個人都有權主張並要求他人尊重的權利」,法律「必須在相互衝突的權利間取得平衡」。在他看來,「某人基於良好誠信依然誤判形勢,所以不應受刑法懲罰」,與「某人僅因不合理的臆想就能暴力侵犯他人合法權利進而不受懲罰」完全是兩碼事。[38]

法官對第二點存在分歧,少數派(賓厄姆勳爵和厄爾斯費里勳爵)認為,雖然警方可以辯護侵權指控,但在人身侵犯沒有造成進一步損失的情況下允許指控就等於封鎖警方辯護途徑,進而挑戰舍伍德在刑事訴訟中的無罪判決。卡斯韋爾勳爵(Robert Carswell)引述上訴法院法官羅賓·奧德Robin Auld)的意見:「民事法院是用於裁定賠償,而非公開研訊」。[39]不過,多數派意見認為有必要以司法程序審查人身侵犯主張,而且以何種理由起訴是由當事人而非法官決定,民法和刑法目的不同,即便法院支持人身侵犯主張,也不會觸犯舍伍德案的雙重審判原則[39][36]

警方與阿什利的家人在2009年商定賠償金額。阿什利的兒子在聲明中表示:「警察非法殺害我爸,他們現在已經承認並道歉,最後我也終於知道當時的所有細節」。警方聲明雖然仍然認為開槍非法,但也表示阿什利之死是「根本就不應該發生的悲劇」,承認事件「是由薩塞克斯郡警察局事發前及計劃和執行期間的一系列失誤所致……薩塞克斯郡警察局還承認,他們在阿什利先生死亡的善後處理上存在嚴重缺陷」。[40]

影響[編輯]

案件結果僅重申已有法律,沒有變更或創造法律,但仍然意義重大。上議院不但確認民事案件自衛主張標準高於刑事案件,施廣治勳爵還指出刑法和民法目的不同,並確認刑事法院的罪名不成立判決不排除被告的民事責任[12][41]

2001年,《衛報》刊登尼克·戴維斯Nick Davies)的調查報導,稱過去十年間,英格蘭和威爾斯已經有包括阿什利在內的41人在沒有槍的情況下被警方開槍打中,其中至少15起致人死亡。41人中有28人擁有仿製槍枝或其他某種武器,還有六起事件是意外走火,餘下的七起(包括阿什利)「令人擔憂」。戴維斯最後認為,這些事件表明,警方「似乎擁有……某種殺人執照。現實情況截然不同而且同樣令人憂慮……警察使用槍枝就一定會有危險。攜帶武器的警察越多,誤傷的人也會越多。相關法律不夠充分,一旦出錯也無法糾正或問責。」[1]2005年,皇家檢控署決定不起訴槍殺哈里·斯坦利(Harry Stanely)的警察,《獨立報》隨後發文批評警察,將事件與阿什利之死相提並論,還把兩起案件列入過去12年間發生的30起警方開槍致死案,所有涉案警察最後都無罪開釋[42]

戴維斯稱,蘇塞克斯郡警察局幾乎每個級別的警察都對阿什利事件負有責任,槍響不過是最後一根稻草[1][43]。媒體和學者將阿什利之死與英國發生的其他警方失誤槍擊案對比,特別是1983年的史蒂芬·沃爾多夫(Stephen Waldorf)、1985年的約翰·肖特豪斯(John Shorthouse)、1999年的哈里·斯坦利和2005年的瓊·查爾斯·德梅內塞斯。沃爾多夫是電影剪輯師,倫敦警方誤以為他是在逃重犯後開槍把他打成重傷,他後來起訴警方並獲得高額賠償。肖特豪特在父母位於伯明罕的家中被突襲警察槍殺時還只有五歲。斯坦利當時帶著桌腿,警察誤以為是槍枝而將他殺害,經過刑事調查和獨立調查,涉案警官最終未受刑事起訴和紀律處分。德梅內塞斯是巴西裔電工,在登上倫敦地鐵時被反恐警察開槍打死,警方誤以為他是牽涉2001年7月21日倫敦爆炸案的在逃恐怖分子。[44][45]專攻治安問題的學者莫里斯·潘奇(Maurice Punch)指出,身為正在執勤的警務人員,而且正受上級直接指揮,舍伍德仍因槍擊阿什利受到謀殺罪指控,後果可謂「振聾發聵」。潘奇還認為,拉弗蒂法官向舍伍德上級問責的主張,可與1988年特種空勤團槍擊三名臨時愛爾蘭共和軍成員的後果相提並論。[46]

繼任警察局長後,瓊斯在第一時間加強薩塞克斯郡警局部署武警的程序要求[25]。2003年1月,警察投訴管理局發布報告建議加大武警行動授權控制力度,並為武警配置泰瑟之類通常不致命的武器,報告中援引的例證包括1998至2001年的24起警方槍擊案,其中就有阿什利之死。阿什利之母支持建議。[47][48]報告還建議加強槍枝行動指揮和控制[49]

參見[編輯]

注釋[編輯]

  1. ^ 1.0 1.1 阿什利曾因過失殺人被判服刑兩年,但與伊斯特本槍擊案無關,而且沒有定過謀殺未遂罪[1]
  2. ^ 麥克魯登數天後在別處被捕,法院因傷人罪判他五年半有期徒刑[1]
  3. ^ 英國警察一旦開槍都需暫時停職接受獨立調查[9][10]
  4. ^ 警察局長因職業因素對手下警員行動必然負有替代責任,所以是案件被告,但局長本人並不對任何損害擔責[34]
  5. ^ 上訴法院還認為結合槍擊案後警察局長的行為,高等法院不應該駁回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指控,但原告對此沒有上訴[34]

參考資料[編輯]

腳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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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編輯]

新聞報導[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