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賤民 (日本)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日本良賤制度古代人民在良賤制下分為良民賤民

當七世紀末日本執行律令制時,人民分良賤兩種,賤民稱為五色之賤,這種分別是因登記戶籍形成。

良民

[編輯]

賤民

[編輯]

賤民分五等,稱為五色之賤:

  • 陵戶:守衛皇陵。
  • 官戶:服務公共部門。來自犯有叛逆等罪的良民,和良民一樣擁有口分田日語口分田。76歲時升為良民。
  • 家人:高級家庭的僕人。家人是特定家族的附庸,待遇與私奴婢同等,但不可買賣,從事的工作也有限制。
  • 公奴婢:宮廷官府的奴婢,負責耕作官田。公奴婢有家族承襲和因犯罪而降為公奴婢兩種。前者在66歲升為官戶,後者在76歲升為良民。
  • 私奴婢:家內奴婢,負責耕作私田。口分田為良民的三分之一,作為財產可以被買賣和繼承。

良賤之間互不通婚,陵戸、官戸、家人可以有自己家庭。奴婢則視同畜類,良民可擁有與出售,奴婢不允許有登記冊籍的家庭。

良賤如結婚,其子女將成為賤民,10世紀初因律令制崩潰良賤制度不再實行,但賤民仍成為部落民生存至明治年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