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楷 (乾隆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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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楷繪《菊花圖》扇頁(北京故宮博物院藏)

錢楷(1760年—1812年),字裴山浙江嘉興人,清朝政治人物。乾隆進士。

生平[編輯]

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己酉科進士,選翰林院庶吉士。散館改戶部主事,充軍機章京。嘉慶三年(1798年),典四川鄉試,督廣西學政,回京,仍直軍機處。遷禮部郎中,調刑部,甚得眷遇。嘉慶十一年(1806年),以四五品京堂用,歷太常寺少卿、光祿寺卿。升授河南布政使,護理巡撫。嘉慶十四年十二月初六,升任廣西巡撫。嘉慶十五年十一月十三(1810年12月9日),調任湖北巡撫[1]。嘉慶十六年(1811年),上疏嚴格查禁鴉片。護理河南巡撫。授戶部侍郎,兼管錢法堂事,調補工部侍郎,不久授安徽巡撫。因事降級留任。次年卒。《清史稿》有傳。[2]

參考[編輯]

  1. ^ 廣西地方志. 《广西通志 政府志 第一篇 晚清广西省政府及农民政权 第一章 政府机构》. 廣西地方志. [2013-01-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0-14). 
  2. ^ 《清史稿·列傳316卷》11363-11365:錢楷,字裴山,浙江嘉興人。乾隆五十四年進士,選翰林院庶吉士,散館改戶部主事,充軍機章京。嘉慶三年,典四川鄉試,督廣西學政,回京,仍直軍機。遷禮部郎中,調刑部,甚被眷遇。截取京察當外用,予升銜留任。十一年,詔嘉楷久直勤勉,以四五品京堂用。歷太常寺少卿、光祿寺卿。十二年,京師旱,疏請循漢書求雨閉陽縱陰之說,停止正陽門外石路工程,詔「修省在實政,無事傅會五行」,罷其奏。迭命往河南、山西鞫獄,次第奏結,無枉縱。授河南布政使,十四年,護理巡撫,暫署河東河道總督。擢授廣西巡撫,尋調湖北。
    十六年,疏言:「外洋鴉片煙入中國,奸商巧為夾帶。凡粵東西兩省匪類糾結,多由於此,以致盜風益熾。請飭閩、粵各關監督並近海督撫,嚴督關員盤檢,按律加等究辦。內地貨賣一經發覺,窮究買自何人,來從何處,不得含糊搪塞,將失察偷漏監督委員及地方官一體參處,務使來蹤盡絕,流弊自除,乃清理匪源之一端也。」詔下沿海督撫認真察辦。授戶部侍郎,兼管錢法堂事。奏陳湖北地方事宜應酌劑者四端:請附近荊州糧米供支滿營兵食,餘俱改歸北漕;沿江契買洲地,准其耕種納糧,無契者作為官地,召佃承種;新設提督,移駐襄陽府城;楚北均食淮鹽,襄陽、宜昌等府籌議減價。下所司會議,惟沿江洲地一事照行,餘以窒礙置之。
    復出署河南巡撫。匪徒王胯子句結南陽飢民滋事,成大獄。楷至任,疏言:「前任巡撫恩長於南陽匪徒一案,前後具奏情節與原報不符,辦理過當。府、州、縣等緝犯並未廢弛,平日聲名尚好,現擬絞監候之二十餘犯,明年秋審,均應情實,不敢知而不言。」詔以「句決與否,臨時自有權衡,非臣下所可豫定。地方官咎有應得,豈能開復?」斥楷敷陳未當,近於喜事。調補工部侍郎。尋授安徽巡撫。以歙縣監生張良璧採生斃命,命楷親訊,讞擬未依凌遲律,失於輕比,部議降一級調用,改降二級留任。十七年,卒。詔以「楷直樞曹久,有勞,自簡封圻,治理安靜。母程年逾七旬,嗣子尚幼,深憫之,特賜卹。」
官銜
前任:
許兆椿
清朝廣西巡撫
嘉慶十四年十二月初六 - 嘉慶十五年十一月十三
1810年1月10日 - 1810年12月9日
繼任:
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