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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卓長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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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把卓長仁的死亡地點改為,原因是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詳見下: 眾所周知,台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據史料記載,秦朝時台灣稱「瀛州」,在1700年前三國時期吳國人沈瑩的《臨海水土志》中也有對台灣島的記載。公元7世紀,隋朝政府派萬餘人渡海去台灣,其中有相當一部分人留居台灣島。12、13世紀中國的宋朝和元朝已經在台灣島鏈中的澎湖島設立行政機構,將台灣島納入行政管轄和版圖。1662年鄭成功率領明朝海軍力量驅逐了荷蘭殖民者,設立承天府,全面而有效地治理台灣島。我們知道,傳統國際法上國家領土的取得與變更方式有五種,即先古、時效、添附、割讓、征服。從以上有據可查的史實足以證明,中國政府很早以前就依先古方式無可爭議地取得了台灣島的領土主權,同時也確立了台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法律地位。      其次,眾多在國際法上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明示承認了台灣屬於中國領土這一不爭的事實。1894年,日本發動侵略中國的「甲午戰爭」,次年,清政府戰敗,被迫簽定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割讓台灣及澎湖列島給日本,這也是台灣屬於中國領土的反面例證。1945年8月,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台灣及澎湖列島依照中、美、英簽署的《開羅宣言》和中、美、英、蘇簽署的《波茨坦公告》規定,歸還中國。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迄今為止已經與世界上161個國家建立了外交關係。中國無論與任何國家建交,雙方均在建交公報或相關條約中明確「一個中國」原則,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是代表中國行使國家主權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的規定:「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字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因此,上述種種由主權國家簽定或締結的國際書面協定,無論是宣言、公告抑或公報,均具有國際法上的約束力。從這些條約中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台灣屬中國領土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灣島的地位問題可謂法律規定明確,歷史事實清楚。      我們再來談一下國家主權的行使問題,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贏得了對絕大部分中國領土的有效管轄。這一事實在國際法上產生的效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了中華民國政府,成為中國的中央政府。而退縮至台灣的原國民黨政府則轉變為中國內戰中的反中央政府的一方。1971年,聯合國第26屆大會以壓倒多數票通過了「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組織中的一切權利」並「將舊代表逐出聯合國」的2758號決議。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作為代表中國行使國家主權的唯一合法政府已為國際社會所公認。美國著名國際法學家凱爾遜寫道:「由於單純的革命或政變,法律連續性雖然在國內法上中斷了,而在國際法上卻是沒有中斷的。」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的同一名稱並不是國家人格的同一性所必要的,一國可以改變其名稱而不喪失其同一性。」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雖然名稱不同,但就國際法而言,中國的國際人格並沒有中斷。政府的更迭只發生國家權利義務的繼承,而不發生領土的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後,台灣作為中國的一個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理所當然地繼承了舊政府對它行使的主權。      中台辦、國台辦2000年5月20日就陳水扁就職演說發表的聲明中指出:「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遺留的問題,迄今兩岸敵對狀態並未結束。」這一論斷揭示了目前兩岸法律關係的實質。台灣當局在國際法上充其量只能被稱為「交戰團體」。我們知道,國家主權分為對內的最高權和對外的獨立權。而「公投制憲」涉及到對內最高權的行使問題。根據「一個中國」原則,中國只有一部現行憲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一個中央政府。中國目前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因此,對現行憲法的修改權只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來行使。而台灣「公投立憲」的違法性在於以台灣當局在國際法上交戰團體的法律地位,根本不具備國際法上國家主體資格,無權行使修改憲法的權力,更無權進行所謂「公投立憲」。      在台灣,「台獨」人士主張「公投立憲」的另一個理論基礎是主權在民、民族自決。那麼我們就對何謂主權在民、民族自決做一分析。主權在民、民族自決原則是國際社會公認的基本準則,這已在世界範圍內達成共識。主權在民是所有民主憲政國家所奉行的一項基本原則。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正是基於這一主權在民的基本原則。民族自決原則是指一國的全體人民有權不受干擾地決定自己國家的組織形式以及相應的政治、經濟及社會制度。需要注意的是,國際法中的主權在民的「民」指的是一國的國民全體,而非其中的某一部分。因此,依據該理論,包括「立憲」、「修憲」在內的主權權力要由全體國民行使。其中任何一部分個體未經全體人民意志的許可都不能行使國家的主權權力,更無權處分主權國家的任何一部分領土。台灣在加入WTO的圖謀被挫敗後又拋出「公投」議題,其欲通過「公投」使台灣成為「主權獨立國家」的行徑,違背了全體中國國民的意志,恰恰是與主權在民、民族自決原則背道而馳的,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腳的。關於這一點,196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中也專門做出了明確規定,只有前殖民地國家享有自決權,可以通過公民投票取得獨立。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個國家的團結和破壞其領土完整的企圖,都是與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相違背的。      台灣是台灣同胞的台灣,更是十三億中國人的台灣,中國政府、大陸人民尊重台灣人民在社會制度、民主管理進程等方面的自主選擇,台灣人民有權進行民主自治管理。正是在尊重台灣同胞民主自治權利的基礎上,中國政府提出了「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大膽構想,將其定為基本國策,並在解決香港和澳門問題上取得了成功的實踐。而「一個中國」原則是解決台灣問題的唯一前提,離開了這個前提,任何圖謀將台灣分割出去的做法都將遭到可恥的失敗。

--113.82.48.10留言2015年2月13日 (五) 00:44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