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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討論:LeakSecr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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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kiTalk 2014年10月10日 (五) 16:54 (UTC)[回覆]

2014年10月

[編輯]

歡迎來到維基百科,並感謝閣下對本百科作出貢獻。請閣下於撰寫文章時依從維基百科核心政策中立觀點。請謹守既定之核心政策。謝謝!--Outlookxp留言2014年10月12日 (日) 03:39 (UTC)[回覆]

請勿添加無資料來源個人原創觀點的內容(如閣下於頂新國際集團的編輯),以免違反可供查證方針。如果您繼續此類行為,將會遭到停權。--GZWDer留言2014年10月15日 (三) 10:05 (UTC)[回覆]

請給出可靠來源。--GZWDer留言2014年10月15日 (三) 10:39 (UTC)[回覆]
Help:腳註--GZWDer留言2014年10月15日 (三) 10:50 (UTC)[回覆]

您好,您可能還不了解,當您在所有討論頁或開頭是「Wikipedia:」的頁面中「參與討論」時,例如User talk:GZWDer,您應該在您的留言結尾加入四個波浪號標記(~~~~,可使用按鈕)來簽名,以使得系統自動將您的用戶名或IP位址以及發表評論的時間加入到頁面中。這些信息在參與討論時對其他維基人尤為有用。謝謝合作。 --GZWDer留言2014年10月15日 (三) 10:51 (UTC)[回覆]

敬請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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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Kolyma留言2014年10月16日 (四) 15:31 (UTC)[回覆]

敬請閣下不要將維基百科當作發洩情緒的場所。--Kolyma留言2014年10月16日 (四) 15:40 (UTC)[回覆]

此用戶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員複檢,申訴被拒絕。

請求複檢的理由或相關提問:

請問Outlookxp,為何在我留言後,沒有給予更進一步的回復,並在經過我的幾次編輯之後,沒有任何反應,但在今日突然禁止我編輯? 我說過了,我只加入,"是一個以黑心食品及黑心餿水油製銷為中心企業集團",此一事實語句。後來我也做了修正,改成",是一個長期製造並販賣黑心食品及黑心餿水油的企業集團,",其它的關於黑心的語句並非我所編輯。請仔細說明封禁的理由。

此外,根據[1],就算違反中立的觀點,也不算是破壞,何況是事實的陳述。

--LeakSecrets留言2014年10月16日 (四) 15:50 (UTC)[回覆]

注意:

  • 濫用此模板或申訴渠道的用戶,可能被延長封禁或被禁止編輯其用戶討論頁。
    • 由於技術原因,如果啟用了「用戶討論頁上的結構式討論」功能的話,請將該請求放到討論頁主頁面的「關於此版塊」中,否則該請求無法顯示在請求分類中讓管理員留意到。
  • 如您希望與管理員就本次封禁作出討論,請於本模板外展開。

管理員已對此封禁決定作出複檢,並有以下結論:
經過檢查,管理員決定拒絕其解封要求。其他管理員可再複檢此用戶的封禁,但在沒有更好的理由前,請勿輕易推翻之前的決定。
  是為破壞。
  處理人:Jimmy Xu 2014年10月16日 (四) 17:38 (UTC)[回覆]


此用戶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員複檢,申訴被拒絕。

請求複檢的理由或相關提問:

Jimmy Xu 的回應,並無針對我所提出的問題所回應。我在上面已給出中文維基百科方針當中的"哪些不是破壞行為",其中第三項 "違反中立的觀點:我們很多人可能很難理解維基百科這一方針,即使很多維基老手偶爾也會加入不適合中立觀點的內容。其實,我們所有人都或多或少的被自己的信仰所影響,這方面不算破壞。"; 而且我也說了,我的編輯並非偏見,事實就是事實,相關新聞,事件都是公開的。你要說我不中立,你也得給出適當的理合和wiki規定。此外,就算要封禁,為何是一週而不是24小時。請對以上三項做出合理解釋。否則就應該解除對我的封禁。


--LeakSecrets留言2014年10月16日 (四) 15:50 (UTC)[回覆]

注意:

  • 濫用此模板或申訴渠道的用戶,可能被延長封禁或被禁止編輯其用戶討論頁。
    • 由於技術原因,如果啟用了「用戶討論頁上的結構式討論」功能的話,請將該請求放到討論頁主頁面的「關於此版塊」中,否則該請求無法顯示在請求分類中讓管理員留意到。
  • 如您希望與管理員就本次封禁作出討論,請於本模板外展開。

管理員已對此封禁決定作出複檢,並有以下結論:
經過檢查,管理員決定拒絕其解封要求。其他管理員可再複檢此用戶的封禁,但在沒有更好的理由前,請勿輕易推翻之前的決定。
  「違反中立的觀點」與您的編輯行為完全不同。在沒有可靠來源支持的情況下,您的編輯可以當成是故意誹謗某個公司,正如WP:VAN第一段所說的。您應該另起一段介紹其負面新聞並附上連結,而不是在首段就將其抹黑得一無是處。管理員有權自行裁量封禁時間,因此一周並未有什麼不妥。
  處理人:廣雅 范 2014年10月16日 (四) 23:05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