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選舉制度:選舉是香港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居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需進行選舉的公職均受《基本法》訂明。香港所有內部的選舉均為非強制性,以不記名方式進行,由非政治性的獨立法定機構選舉管理委員會安排及監管、以及政府的選舉事務處執行,確保選舉以公開、誠實、公平原則進行。選舉管理委員會共有三名成員。1997年主權移交後的政治爭議,多數涉及《香港基本法》架構下香港民主發展的步伐。其中《基本法》第45條及第68條分別訂明,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席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以普選為目標;而隨著時間推移,香港社會要求實行立法會以及行政長官普選的呼聲日漸高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