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1946年12月25日經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於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由於國共內戰的因素,目前其僅於台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地即中華民國自由地區施行。內容除前言外,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條條文,計分十四章。憲法本文的主要特色為彰顯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1948年因內戰擴大,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議決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作為臨時憲法修正案。1991年,《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廢止後,共增修憲法七次。